集资诈骗罪怎辩护无罪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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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无罪辩护要多重考虑。先查证据,看被告心里头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念头、资金咋用的、有没有商业活动。再看资金流向,有没有正当支出和合理的解释。最后关注审理程序,比如侦查取证的方式合法不合法。
集资诈骗罪怎辩护无罪

一、集资诈骗罪怎辩护无罪

涉及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工作,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

首要任务是对相关证据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者证据链条不完整的现象。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考察证据来判断被告方在主观上是否确实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意图,以及他们是否具备明确的资金使用规划和合理的商业运营活动。

次之,有必要对整个案件中资金流动的方向进行审查,查明是否存在正当的支出途径和合理的解释。

最后,不能忽视对案件审理程序的关注,例如,侦查机构获取证据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要多层面研究。先审查证据,看被告主观有无非法占有意图、资金使用规划和商业活动。再审查资金流向,有无正当支出和合理解释。最后关注审理程序,如侦查取证方式是否合法。

二、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若非法集资较大规模,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处罚;

倘若情况更为严重,非法集资金额巨大的话,将须接受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行为人采取非法占有为根本动机时,若是采取了诈骗等卑劣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则需承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并且面临罚金的处罚;

如果积聚到更大金额甚至存在其他恶劣情节时,便必须受到更严峻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惩罚,同时附加罚款或是没收财产的严厉处分。

对于单位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也会对其施加罚金的处罚,而且还需要针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集资诈骗罪团队经理判刑

在集资诈骗罪这一严重犯罪行为中,团队经理极有可能面临刑事审判及定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性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作为团队的领导者,团队经理在这一犯罪行为中往往发挥着统筹规划、领导指挥或是关键角色的作用,因此他们容易被视为共同犯罪中的主要责任人或从犯。在对其进行量刑时,需要全面考虑到犯罪涉及的金额大小、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同时也要考虑到他们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因素。一般而言,如果团队经理在犯罪行为中起着主导作用,那么他将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包括长期监禁(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然而,如果他们只是从犯,则应该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完全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但是,最终的判刑结果必须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节来决定,并且必须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裁决。

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要多层面研究。先审查证据,看被告主观有无非法占有意图、资金使用规划和商业活动。再审查资金流向,有无正当支出和合理解释。最后关注审理程序,如侦查取证方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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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家属的指名委托,征得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秦汉合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仔细地研究了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字()486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24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周、熊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实施了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对周某和熊某的钱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刚才庭审已经查明:虚构平安公司提供固定保值投资服务的产品,与周、熊二人签订合同,在取得了周、熊二人的20万后,将该款用于个人炒股,并且还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周、熊二人利息,继续在履行他们之间的所谓协议。同时还查明: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在取得了周、熊二人的20万后,将其据为已有不想归还,或者不能归还,换句话说,不能否定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既然主观方面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就不是合同诈骗罪规定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挪用的不是其所在单位或者单位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计划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本案,挪用的是公民个人的钱财,不是本单位资金。虽然,周、熊二人以前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关系,但这次没有建立业务关系,因而周、熊二人在本案中不是保险公司的客户。由于挪用的不是本单位资金,也不是保险公司客户的资金,因而也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谎称平安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固定保值投资服务,以该公司的名义收取周、熊二人钱财的行为符合高法的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四、的欺诈行为是冒用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与周、熊二人发生投资关系,协议书签定后其按约支付周、熊二人投资收益,到期后如其不能还款,与周、熊二人形成一种民事纠纷。
周、熊二人不论是起诉所在的保险公司,还是起诉,法院都将依据上述事实判令承担返还责任,而不会判令其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理由是:
一、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固定保值投资服务业务
二、周、熊二人手里没有平安保险公司的正式手续、发票,
三、所签的是其虚构的中国平安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这个虚构的公司与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是互不相干、各自独立的两个公司,用民事诉讼的语言来表述,就是,这是两个民事诉讼主体。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周、熊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挪用的不是其所在单位或者单位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至于的民事欺诈行为,应当由民法、民事诉讼法来调整,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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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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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接受乙家属的委托,在了解案情后,发现乙是在甲的请求下出于朋友之情,答应帮忙充当一下老总而已,过程中也未收过被害人任何财物。乙当初的心理是:其相信甲能够从某公司拿到工程项目,只是工程项目的承包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猫腻和生意人在生意场上经常夸大一些能力,是不争的事实。乙出于推辞不了和朋友之情才答应帮忙。但其心理态度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他人,也不知道甲叫他充当老总是为诈骗他人,从犯罪主观要件来说,乙并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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