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个机关批准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司法措施,其申请往往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才能得以实施。
通常而言,此环节由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进行审核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各阶段的司法授权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以侦查阶段为例,该案通常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则通常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复;
而当案子进入司法审判环节后,将由各级人民法院承担起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哪些情况收监
对于已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其存在以下任何违规行为,执行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重新收监处理: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许可擅自离开其独自居住的城市、乡镇或村庄;
其次,在住址、职业变迁以及联络信息变更等方面,未在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上报备案;
再次,在法律规定的传唤时间内未能按时出庭应讯;
最后,实施了干扰证人提供证据、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供词等不当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哪天起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自执行机构发布关于取保候审决定之日起计算。关于保证金的收缴以及取保候审期间的计算问题,法律要求,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时,必须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取得担保人的同意或是缴纳保证金,这是法定的程序。决定机关在做出收取保证金的决定之后,应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给被取保候审者及其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并责令他们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证金。执行机关在确认保证金已成功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后,便可开始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司法措施,其申请往往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才能得以实施。通常而言,此环节由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情的实际状况进行审核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各阶段的司法授权对象并不完全相同。以侦查阶段为例,该案通常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则通常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复;而当案子进入司法审判环节后,将由各级人民法院承担起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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