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果肇事责任人未能有效地支付医疗救助所需的款项,且家属也无力负担患者所急需的治疗费用,此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向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会申请预先垫付来解决这一问题。
当患者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诊疗费用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定值时,被保险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提出先行垫付的请求。
然而,若上述途径均无法获得及时的救助,那么被保险人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肇事责任人提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予执行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无受伤的误工费合理吗?
在实施交通意外事件过程中并未受到任何伤害且其工作生活也未受此事件影响时,是否可以向侵权方索取误工费呢?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误工费应遵循受害者的误工时间与实际收入水平的相关性而制定出具体的计算标准。
此外,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若由于侵权行为导致他人遭受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害,则需承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认真用于治疗和康复的合理开支,以及因误工所需的合理收入减少部分。
如果对被害人造成了残疾程度,还需承担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若已致人死亡情况的发生,则须进一步承担赔偿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交通事故无红绿灯怎么判
在一般情形之下,当在没有设立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处发生了交通事故时,对于责任的认定将考虑到众多复杂的因素。这些因素涵盖并不仅仅包括:各个参与车祸的车辆行驶的方向、行车速度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违规驾驶等多个方面。担任义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将会依据其在事故发生地点所做的详细勘察以及从目击者那里获取的证词等多重证据,来全面地评估和判断事故责任的归属。在这样的背景下,以下几个因素可能会对责任的最终判定产生重要的影响:1. 让行规则: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一辆车可能拥有优先通行的权利。2. 行车速度:如果车辆的行驶速度超过了法定标准,那么就有可能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3. 是否存在酒后驾车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被视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关于具体的责任判定,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如果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等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
在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者未支付医疗费用且家属无力承担,被保险人可向交通强制保险公司及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会申请预先垫付。若费用超过保险限额,可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申请垫付。若仍无法及时救助,被保险人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肇事者支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