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幺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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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并不是任何单位,而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虽然其他民事主体也可能涉及经济犯罪,但在贪污罪中,承担义务的主体仅限于这些特定人群。
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幺

一、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幺

贪污罪在主体方面并未涵盖到单位。

贪污罪的责任主体乃为国家公职人员或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所委托,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日常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

尽管民事主体亦有可能涉及其他有关经济犯罪范畴,然而在贪污罪的问题上,其承担义务的主体仅限于以上特定人群个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在主体方面并未涵盖到单位。贪污罪的责任主体乃为国家公职人员或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所委托,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日常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尽管民事主体亦有可能涉及其他有关经济犯罪范畴,然而在贪污罪的问题上,其承担义务的主体仅限于以上特定人群个体。

二、贪污罪的主体包含哪些?

在关于贪污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中,我们明确了其犯罪主体涵盖的主要类别:

首先,国家机构公职人员即在国家机关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官员工资

其次,“准”国家工作人员包含以下三类人群:

第一类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从事公务的职员;

第二类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第三类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公职职责的其它人员。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执行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操作的相关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之内。

通过解析该法条文结构,我们可得出结论:

贪污罪主体有两个关键特点:

首先,他们工作所在的单位须为国家所有或代管,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官方代表;

其次,这些主体必须在履行公职时扮演重要角色,不能只是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因素的个体才能被归入贪污罪的主体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主体是否一样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并非完全相同。具体来说,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涵盖两大类型: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其中包含指在国家机关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其次是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职务身份;至于那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他们之所以具有主体资格,则是由于他们接收到的特定委托。然而,在对这些主体身份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他们所在单位的性质、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职权等多方面因素。

贪污罪在主体方面并未涵盖到单位。贪污罪的责任主体乃为国家公职人员或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所委托,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日常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尽管民事主体亦有可能涉及其他有关经济犯罪范畴,然而在贪污罪的问题上,其承担义务的主体仅限于以上特定人群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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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村子就是贪污了,但是就不知道那些的主体应该怎么的判刑的呢,那么贪污罪的主体判刑怎么判
[律师回复]
1.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刑法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6.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规定、第383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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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可以由不同主全地位的人构成,例如女子也可以成为罪、奸淫罪的共犯。司法中只要能证明其与罪主体相勾结,利用罪主体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可以认定其罪共犯的主体地位。
共同罪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故意的行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依据共犯的不同,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一)相同主体的共同
相同主体的共同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的犯罪人都是特殊主体,都有是法律上有所规定的。不同职务种类的主体,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到各自所随后的刑事责任。
相同主体共同最常见的形式是犯罪的窝案、串案,这类共同的特点是利用工作关系所形成的职责分工,以职务行为为掩护,合伙侵吞、骗取、盗窃公共财物并据为已有。这类共同危害大,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主要领导、业务人员参与。实践中应注意查清事实,应将主犯与非主犯区别对待。
(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不同主体的共同是指有罪的共犯参与下的共同犯罪。罪的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伙同的其他人员。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规定,不同主体的共同,应定性为罪,伙同的行为人,虽然单独不能构成罪的主体,但在此应定为罪的共犯。
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也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不能机械地局限于从犯或者胁从犯,起到主犯、教唆犯甚至首犯作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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