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幺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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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并不是任何单位,而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虽然其他民事主体也可能涉及经济犯罪,但在贪污罪中,承担义务的主体仅限于这些特定人群。
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幺

一、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幺

贪污罪在主体方面并未涵盖到单位。

贪污罪的责任主体乃为国家公职人员或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所委托,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日常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

尽管民事主体亦有可能涉及其他有关经济犯罪范畴,然而在贪污罪的问题上,其承担义务的主体仅限于以上特定人群个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在主体方面并未涵盖到单位。贪污罪的责任主体乃为国家公职人员或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所委托,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日常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尽管民事主体亦有可能涉及其他有关经济犯罪范畴,然而在贪污罪的问题上,其承担义务的主体仅限于以上特定人群个体。

二、贪污罪的主体包含哪些?

在关于贪污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中,我们明确了其犯罪主体涵盖的主要类别:

首先,国家机构公职人员即在国家机关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官员工资

其次,“准”国家工作人员包含以下三类人群:

第一类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从事公务的职员;

第二类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第三类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公职职责的其它人员。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执行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操作的相关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之内。

通过解析该法条文结构,我们可得出结论:

贪污罪主体有两个关键特点:

首先,他们工作所在的单位须为国家所有或代管,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官方代表;

其次,这些主体必须在履行公职时扮演重要角色,不能只是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因素的个体才能被归入贪污罪的主体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主体是否一样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并非完全相同。具体来说,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涵盖两大类型: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其中包含指在国家机关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其次是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职务身份;至于那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他们之所以具有主体资格,则是由于他们接收到的特定委托。然而,在对这些主体身份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他们所在单位的性质、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职权等多方面因素。

贪污罪在主体方面并未涵盖到单位。贪污罪的责任主体乃为国家公职人员或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所委托,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日常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尽管民事主体亦有可能涉及其他有关经济犯罪范畴,然而在贪污罪的问题上,其承担义务的主体仅限于以上特定人群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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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我们的村子就是贪污了,但是就不知道那些的主体应该怎么的判刑的呢,那么贪污罪的主体判刑怎么判
[律师回复]
1.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刑法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6.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规定、第383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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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是什么人如何处罚贪污犯罪
[律师回复]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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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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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人在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下,在与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责时,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而无论其是属于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属于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据本条第3款规定,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以贪污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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