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居的过程中,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所负具备的债务承担问题,必须依据其债务的具体属性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
倘若该债务乃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运转所需而承担之责任,则通常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然而,若有充分证据表明该笔债务并未实际投入到家庭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的,此时便应该将其归类为个人债务,由负债的一方独立全权负责履行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分居期间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吗
严格来说,在夫妻分居期间获得的任何财物,若未作出特别约定的话,通常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资产。
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约定,在婚姻关系持续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下列资产,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且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支配:
(一)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生产、运营和投资活动中所带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四)遗产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之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分居期间一方生病怎么判
在长期分居的过程中,若一方向对方表达了自己的痛苦并希望得到经济援助以治疗疾病,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判决将考虑到诸多复杂的因素。首先,婚姻关系中的双方都负有互相照顾和扶持的义务。当其中一方身患重病且经济状况堪忧时,另一方理应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然而,这并不代表在财产分配或者其他相关问题上,患病一方就能够获得绝对的优势地位。法院将会对双方分居的原因、持续时间、病情的严重性以及各自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与评估。如果患病一方能够证明在分居期间,另一方未能履行其应有的抚养责任,那么在财产分割的时候,法院可能会给予适当的倾斜。然而,如果分居的原因主要在于某一方的重大过失,并且另一方的经济实力也相当有限,那么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所差异。总而言之,每一起事例都有其独特的情节,因此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经过谨慎权衡后做出最终决定。
分居时一方所负债务,依属性分析。为家庭日常所需的是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有证据表明未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或非共同意愿的是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偿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