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其构成要件一般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实际的损害事实,具体表现为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失;
其次,此类损害应当是由动物的不当伤害行为所诱发的。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动物的行为与其所引发的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因果联系;
最后,同时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广大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者应对其所照料的动物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职责。
若由于这些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管理职责,以至于导致动物酿成损害事件,就必须为此类事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事责任之构成要素在涉及动物损害人类的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必须具备动物造成人类损害的行为;
其次,经过实际检查并确认存在损害事实,其中损害事实所涵盖的范围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失;
另外,还需明确动物致害动作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后,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需要在其被告知的内容中存在过失。
对于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国家赋予了他们对于自己的管辖权。
一旦有动物致害人民的情况发生,那么这就可视作其在管理方面的疏忽,从侧面证明他们在动物致害的行为中存在过失。
只需要满足上述四个构成要素并且没有豁免责任的条件下,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都应承担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三、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的漏洞有哪些
在我朝律法体系中,所有涉及动物致害给他人带来的责任问题,均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
迄今为止,该原则被普遍认为并未出现明显的“瑕疵”。
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设立之初便旨在保护受损方的权益免受侵害,只要受害者因为动物的行为而受到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的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所导致。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有一些问题可能会引发争议,例如如何界定“饲养者或管理者”的身份,在某些复杂的事例中,这个概念可能会变得模糊不清。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漏洞”,而是需要我们在处理每一个具体事例时,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做出更为精准的判断。
总的来说,现行的归责原则在维护受害者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方面,已经展现出了显著且有效的作用。
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构成要件:有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损害由动物不当伤害行为导致,两者有明确因果联系;动物饲养人和管理者应尽管理职责,未履行致损害需负责并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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