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不知道的债,女方要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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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负债且另一方不知情,那么女方是否需要偿还要具体分析。如果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意,且不是双方共同意愿导致的,通常女方不需要偿还。这是因为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前提是双方有共识或共同利益。
夫妻离婚,不知道的债,女方要还吗

一、夫妻离婚,不知道的债,女方要还吗

在涉及到夫妻离婚纠纷时,若产生的债务仅由其中一方负责且其配偶对相关事宜毫不知情,在此种状况下,女方是否需对此债务进行偿还,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若是此类债务并未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共同生产品牌运营,亦或未建立在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之上,则通常情况下,女方无需具备相应的偿还义务。

原因在于,夫妻共同承担还债责任的前提条件须是基于协议达成的共识或是符合两人共同利益的情形才可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离婚纠纷中,若一方单独负债且另一方不知情,女方是否偿还需具体分析。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生意,且非双方共同意愿产生,通常女方无需偿还。因为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需基于共识或共同利益。

二、夫妻离婚,债务是否需共同承担有没有法律规定?

在夫妻离婚期间,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的是共同债务,而不是独自承受个人的负债。

个人债务而言,应当用个人的财产进行偿还。

离婚协议书上,夫妻双方需对于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所有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若夫妻间共享的财产无法覆盖所有债务,或者二者已决定采用分离财产制,那么无婚姻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双方需通过协商来确定如何清偿债务。

若无法达成有效的协议,则需提交给法院做出裁决。

离婚手续完成之后,夫妇中的每一方都必须为自己原本所负担的共同债务负责,当债权人采取法律手段执行时,之前的夫妇双方均不得以他们在离婚时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先前的法院判决为借口,拒绝承担任何与这些债务相关联的责任和义务。

当某一方已完全清偿了该等全额债务,他/她将有权追偿另一方所欠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付

在夫妻离婚后,有关子女抚育费的偿付究竟应该遵从何种准则呢?首先,如若当事人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该类情况下的抚育费通常会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这一范围来进行计算。若是曾经负担过两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用,那么这个比例还可以适度上调,然而,无论如何,均不能超出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来说,他们所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则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来予以确定。同时,抚养费也应当定期支付,当然,如果具备条件的话,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而抚养费所包含的内容,则主要是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必要开支。至于支付方式与具体金额,则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假如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则应由法院予以裁决。再者,倘若原来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无法满足当地现实生活水平的需求,亦或是由于子女患有疾病、就读学校等等原因,使得实际需用已经突破了最初设定的那个抚养数额,那么这些子女便有权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在夫妻离婚纠纷中,若一方单独负债且另一方不知情,女方是否偿还需具体分析。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生意,且非双方共同意愿产生,通常女方无需偿还。因为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需基于共识或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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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需要配偶共同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么即使配偶不知情,也可能需要共同承担。但是,如果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那么就需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就只能视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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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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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怎么办理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关键在于债务是否与家庭日常所需相关,以及双方是否知情。如果债务源于家庭的日常开销,即使一方不知情,原则上也应被视为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确保债务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家庭的财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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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一方借债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关于判定是否由一方承担还有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具体案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外,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理由来进行合理地裁判。
夫妻一方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
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
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
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
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
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
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
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你好,我和我老婆一起欠了很多债务,我想问问夫妻一方的保证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位帅哥或者美女能告诉我
[律师回复] 李某于2012年7月和9月分三次向王某借款合计人民币150万元,并依次出具三张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1.8%。宋某在三张借条上均签字提供担保。借款后,李某未按约还本付息和承担担保责任。经王某不断催讨,李某仍余100万元借款本金及自2013年1月18日起的利息未支付。故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陈某共同偿还其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暂合计106万元;担保人宋某及其妻叶某对李某和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宋某辩称,一是其为李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纯粹因朋友关系,其以为李某有足够偿还能力。因此其瞒着妻子叶某为李某提供了担保,此担保系个人行为,叶某对此不知情。二是李某向王某的借款都由李某收取,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其妻叶某及家庭更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利益。因此,本案不涉及其妻叶某,不应由叶某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叶某辩称,一是宋某为李某向王某借款提供担保系宋某个人行为,担保产生的债务是宋某个人债务。叶某对此担保并不知情,如果宋某事前告知,其不会同意他提供担保,该债务系宋某个人债务。二是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其不是李某向王某借款的担保人,虽然宋某是其丈夫,但提供担保系个人行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系个人债务,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分别于2012年7月11日、7月19日、9月5日,分三次向王某各借款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合计150万元,并依此出具了三张借条。宋某在三张借条上签具为担保人,为李某的三笔借款债务向王某提供担保。宋某与叶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已支付5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尚欠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请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李某与陈某共同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由于双方在借条中未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故担保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叶某作为宋某的妻子,亦应与宋某共同承担本案借款的保证责任。一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李某、陈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宋某、叶某对上述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宋某、叶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某、陈某追偿。
一审判决后,宋某、叶某不服,认为宋某为李某向王某借款提供担保,是宋某的个人行为,该债务系宋某个人债务,叶某虽与宋某是夫妻关系,但叶某对宋某的担保不知情,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宋某的担保行为没有给叶某及家庭带来任何利益,宋某更没有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叶某与宋某共同承担借款保证责任错误。王某辩称:一审认定叶某应与宋某共同承担本案借款的保证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作为夫妻另一方的叶某应对其丈夫宋某向李某提供担保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责任。李某辩称:其向王某借款,叫朋友宋某帮助担保,担保过程中,宋某提出不能让其配偶知道。所有借款都是其个人使用,宋某未从中得到任何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欠款情况及宋某提供保证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宋某的妻子叶某对该保证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对外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时,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这两种情形下夫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夫妻均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宋某和叶某并不能证明本案存在此两种除外情形,故本案应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前半段的规定处理,即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并未限制“债务”的种类,保证债务仍然是债务的一种,也应适用该法条。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宋某及叶某对二审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其理由及王某答辩,与其二审观点基本一致。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再审审查过程中,对于本案中叶某应否对宋某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审判实务中对此问题的理解也并不统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担保不排除其他利益但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叶某不应当对宋某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之债虽为从债务,但与普通债务没有本质的区别,与《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不冲突,叶某应对宋某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具合理性,理由如下。
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采用“目的论”,更偏向于反映婚姻的本质,更符合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保护未受益的一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是否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采用“名义论”,更偏向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的解释,不能背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在客观上不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以及具体范围的情况下,应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作为审判的主要依据。据此,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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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知道的债务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也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那么可能会被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不知情方无需偿还。如果债务用于非法活动或与家庭无关的消费,也会被视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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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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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债务如何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证明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3、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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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怎么起诉
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如果一方表示对债务不知情且不承担责任,那么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记录,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记录。然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债务的性质和责任归属,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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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协议怎么写,夫妻债务约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交易的安全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无效的,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处理。 1、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4、约定要明确,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 5、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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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怎么离婚
在离婚时,夫妻债务问题可能会很复杂。如果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债务,就需要仔细研究。如果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同意,即使一方不知道,也可能需要共同承担。如果能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而且对方也知道,那么这笔债务就是个人债务。在离婚时,双方应该就债务负担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庭会依法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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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担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问题
1、将公司债务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误解是由于当事人不理解公司法的内容造成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公司债务一般与负担无关,除非股东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
2、将误认为共同债务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
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4、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
5、调解过程中的疏忽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
二、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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