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界定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使用拘留、监禁或其他强制手法,并通过以上方式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非法剥夺的恶劣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某人实行了对他人人身自由有所限制的行为,并且这种限制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了非法拘禁罪。
例如,长期将他人囚禁于某个封闭空间内,禁止他们离开,或者采用暴力手段来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核心要件,就是这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两种犯罪在主观意图上的表现形式是相似的,但其实质性的内容却有所差异。
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而言,行为人须有明确认识到此种非法捕捞行为对水产资源的破坏,且依然毫不犹豫地实施这一行为;
至于盗窃犯罪,它主要是指以不法占有的目的进行的隐秘性侵财活动。
因此可以看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犯罪。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水产资源实行的严格管理制度,归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的犯罪范畴;
后者则是针对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归为侵犯财产权益类的犯罪。
2.事实上的行为方式也有所差异。
前者表现为违背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而后者则是以隐秘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行径。
在实际情况下,如果有人为了不法占有目的,在水域或者他人承包的渔塘里,通过有毒物质或爆炸等方式使大量鱼类死亡并且偷偷运走,没有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就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
3.构成这两种犯罪的主体概念并不完全相等。
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包含个人也涵盖集体机构组织,而后者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个体。
4.犯罪所针对的对象亦存在明显的差异。
前者的攻击对象包括珍贵水生生物之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备较强的特定性特征,而后者的攻击范围则更为广阔,覆盖到所有类型的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怎么界定非法拘禁行为
非法拘禁乃指凭借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性的手段,违背法律之规定,擅自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并把握非法拘禁这一概念,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第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行为必须具备非法性,也就是这种限制在法律上缺乏依据或是超出了法定权限范围;第二,拘禁的方式必须具有强制性,例如使用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第三,拘禁的时间长短亦是衡量标准之一,通常情况下,若拘禁时间超过 24 小时便可判定为非法拘禁;然而,倘若拘禁时间未达 24 小时,但是存在殴打、侮辱等涉及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的话,同样可以构成非法拘禁;另外,若因讨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看其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综上所述,我们需要从行为的性质、手段、时间长度以及目的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准确地界定非法拘禁的内涵与外延。
非法拘禁罪指用拘留、监禁等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司法实践中,限制他人自由达一定严重程度,如长期囚禁、暴力限制行动等,可能构成此罪。其核心是限制自由行为非法,无法律依据。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