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未分割怎么卖房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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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尚未完成的房产问题时,我们无法直接卖房。因为这些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还不清楚,没办法走合法的卖房程序。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让当事人双方商量好这些房产的最终归属,或者用法律途径来分清楚,这样每个人就知道自己有多少产权了。然后,只有当你完全拥有产权,或者按照商量好的结果,才能由有完整权利的一方或者按照商量结果来卖房。
离婚时房产未分割怎么卖房

一、离婚时房产未分割怎么卖房

当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尚未完成的房产问题上,我们无法直接进行售卖活动。

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尚未被分割的房产所有权归属并不清晰明了,无法正式进行合法的售卖程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这些房产的最终归属权,或者寻求法律途径予以妥善的分割,以确保每个人都能明确自己所拥有的产权比例。

然后,只有在获得完全产权或达成协议后,才可以由具备完整权利的一方或者按照协商结果来开展售房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当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尚未完成的房产问题上,我们无法直接进行售卖活动。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尚未被分割的房产所有权归属并不清晰明了,无法正式进行合法的售卖程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这些房产的最终归属权,或者寻求法律途径予以妥善的分割,以确保每个人都能明确自己所拥有的产权比例。然后,只有在获得完全产权或达成协议后,才可以由具备完整权利的一方或者按照协商结果来开展售房事宜。

二、离婚时房产析产需要哪些手续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必要的手续与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需出示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证书作为正当的法律依据;

其次,必须提供房地产证原件以核对实际所有权状况;

第三,需要当事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以确认其合法权益;

第四,按照规定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以备相关部门保存;

最后,如果涉及到委托他人代理办理事务,则需要提交书面形式的委托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时房产分割有纠纷还会判离吗

如若面临离婚协议上关于房产分割的争议,法院依旧有权作出离婚判决。需要明确的是,离婚与财产分割在法律框架下并不必然相互绑定。法院对于离婚事项的裁决核心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已经真正陷入破裂。倘若能展现有说服力的证据阐述夫妻情感关系的破裂,例如涉及到了重婚罪行、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双方分居达两年以上这些严重情况,那么法院很可能会批准离婚申请。然而对房产分割问题的争端,可以作为单独的案子在离婚判决之后,由相关方采用诉讼或者参与协商等其他途径来进行解决。但是,倘若房产分割纠纷涉及到的因素过于复杂,以至于对离婚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可行性造成严重影响,法院为了全面权衡各种因素考量,可能会选择暂时搁置离婚判决。总的来说,房产分割纠纷并不能成为决定是否批准离婚的唯一依据,关键还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

当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尚未完成的房产问题上,我们无法直接进行售卖活动。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尚未被分割的房产所有权归属并不清晰明了,无法正式进行合法的售卖程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这些房产的最终归属权,或者寻求法律途径予以妥善的分割,以确保每个人都能明确自己所拥有的产权比例。然后,只有在获得完全产权或达成协议后,才可以由具备完整权利的一方或者按照协商结果来开展售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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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未分割怎么卖房合适
在离婚后房产未解决的情况下,直接卖房是不行的。要先把房产的权属搞清楚,比如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来确定每个人的份额或者只有一个产权人,然后去办理产权变更。只有所有的法律手续都办完了,才能合法地把房子卖出去,这样大家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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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仓卖出商品期货合约,但到期未平仓,于是实物交割,那么交割的结果是怎样的卖方拿什么去交割?
[律师回复] (1)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2)最后交易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17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3)最后交易日后的
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4)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当盖章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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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了,房产未分割,现在想分割怎么办
[律师回复]
1、从法律上来说,夫妻离婚时并不一定非要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分割,不会主动要求分割。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以后更多纠葛,最好在离婚时把共同财产分割好。
2、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是两年,自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两年了,房产未分割,现在想分割怎么办
[律师回复]
1、从法律上来说,夫妻离婚时并不一定非要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分割,不会主动要求分割。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以后更多纠葛,最好在离婚时把共同财产分割好。
2、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是两年,自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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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未分割后续如何分割财产
当夫妻离婚时,如果未能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裁决。如果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通常会平均分配。但是,法院的判决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女性的权益以及无过错方的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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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房贷未还清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房贷未还清如何分割?
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因此,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即可。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特别提示:
在我国内地人们一般习惯地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称为按揭贷款。其实,这只是借用了我国所使用的按揭一词,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实。地区所使用的按揭一词指的是,在借款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贷款银行所有,借款人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即通过回赎的办法从银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内地,按揭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由阶段性保证和抵押所担保的银行贷款。在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向银行借款时,首先由开发商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银行设定抵押之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结束,此时如果买受人不能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将内地的按揭贷款称为住房抵押贷款更为名副其实,不过出于人们的习惯,本书中仍采用了按揭贷款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
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如果进行房产过户,必须由借款人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取得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而如果没有通知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房地产主管机关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实践中银行由于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一般是不同意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户的。这就带来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难题。基于上述原因,在离婚诉讼中为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纷争,一般不会对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做出产权上的分割,只判决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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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贷未还清要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房贷未还清要如何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房贷未还清如何分割?
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因此,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即可。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特别提示:
在我国内地人们一般习惯地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称为按揭贷款。其实,这只是借用了我国所使用的按揭一词,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实。地区所使用的按揭一词指的是,在借款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贷款银行所有,借款人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即通过回赎的办法从银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内地,按揭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由阶段性保证和抵押所担保的银行贷款。在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向银行借款时,首先由开发商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银行设定抵押之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结束,此时如果买受人不能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将内地的按揭贷款称为住房抵押贷款更为名副其实,不过出于人们的习惯,本书中仍采用了按揭贷款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
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如果进行房产过户,必须由借款人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取得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而如果没有通知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房地产主管机关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实践中银行由于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一般是不同意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户的。这就带来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难题。基于上述原因,在离婚诉讼中为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纷争,一般不会对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做出产权上的分割,只判决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
法院判决离婚,房产未分割,房产证是对方名字,请问不经我同意房子能卖掉吗
[律师回复]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一)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一)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二)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三)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
(一)——
(三)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七、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房地产因其土地的少有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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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房产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双方可以先商量解决办法。要是商量不成,就只能去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来申请合理分割房产。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购房资金的来源、双方的贡献大小、婚姻持续的时间以及有没有过错情况等等,然后做出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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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一)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一)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二)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三)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
(一)——
(三)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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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七、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房地产因其土地的少有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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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在对孙某以其个人名义在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时,提出损害赔偿,二人很快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并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协议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问题,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作为社会和家庭的弱势成员的女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同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张某随即向孙某提出离婚。张某决心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9条规定,本案中,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或者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张某遂诉至人民: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即张某既可以以孙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重新分割请求,焦点集中在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以及购买商品房,并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对张某隐瞒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姻法》中所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离婚时,张某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同、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孙某与张某即可据此进行分割、转移。只不过,一方隐藏。离婚后;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0条规定,进而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张某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自其发现孙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之日起2年。关于孙某以其名义购买的商品房的分割问题。张某能否以孙某在缔结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为由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转移,然而孙某始终以种种借口推诿、变卖,其应在发现隐藏财产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可以由孙某与张某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张某,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卢的,则其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张某是否有权以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为由,人民应当受理,对隐藏,现为中律图师协会会员;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也对此做了细化规定,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兹不赘述,张某遂同意孙某的要求,以及张某能否以孙某在缔结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为由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应当受理,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胁迫等情形的,孙某虽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夫妻离婚时。只不过,张某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实际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现象,2011年开始执业张某的丈夫孙某婚后与一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因此,女。王晓媛律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如果张某以孙某在缔结离婚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请求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法律效果因之存在差异,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以及购买商品房并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对张某隐瞒的行为是否构成《婚姻法》中所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侵犯了张某的配偶权利,因此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变卖,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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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分割房产如何分割
当碰到离婚分财产的情况,没分配的财产,双方要先自行商量着解决。要是商量不好,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当地法院起诉,争取合理分割房产的权益。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考虑很多因素,综合判断,比如购房资金的来源、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婚姻持续时间,还有双方的经济能力等等,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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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后未过户卖方联系不上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后未过户卖方联系不上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讼,到时候会强制性的让对方进行过户手续。为了更好的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案例简介:卖方违背协议拒绝过户,称不具备过户条件协议无效
2009年12月13日,包某和滕某、许某签订《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包某,房屋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8万元。由于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无法即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在依法可以转让该房屋时,滕某、许某无条件履行转让义务。双方签订协议后,包某依照约定价格支付了价款,同时接收房屋并装修。现依照国家的政策规定,系争房屋能够办理转让过户,包某与滕某协商办理过户事宜,但滕某提出由于房产价格上升,要求追加房款才配合执行协议,否则不予过户。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弄号室房产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则辩称,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为无效。
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卖房人应配合过户
包某和滕某、许某就系争房屋分别签订了《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两份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现包某已支付全部房款给两被告,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而房屋产权过户是房屋买卖出售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对被告辩称系争房屋从登记之日起还未满三年,故不满足过户条件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政策规定现系争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基于两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承诺,在依法可以转让该房屋时,无条件地履行转让时应履行的义务,故两被告认为系争房屋不满足过户条件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包某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辩称签订协议时,被告尚未取得系争房屋的产证,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是无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不愿意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自行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按照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对方履行后合同义务。房产不过户,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套房子就不真正属于买方。对原房主基本上没什么不利,对买方来说就意味着不具有房屋产权。因为买方并不拥有该房产的真正产权,也就失去以这套房产的实际权利。同时,原房主还可能在买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把房子转卖第三人。至于买方手头握有出卖方的房产证,卖方也可凭借其作为房产所有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补办手续,就可以重新办理一个新的房产证,买方手头那个房产证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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