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案的证据种类,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1.物证,如与案件紧密相连的工具、物品等等。
2.书证,具体而言是指诸如相关信件、合约等文字类证据材料。
3.证人证言,这是由了解案件实情的人士所提供的口头陈述。
4.被害人陈述,即受害者对于事件经过的描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护,这是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解释和辩护。
6.鉴定意见,如法医学鉴定、事故鉴定等专业性较强的证据。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都是对现场或物品进行调查取证后所留下的书面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等数字化证据。
以上各类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用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过失行为确实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标准
在客观事实层面,必须存在致使他人受伤甚至离世的实际后果。此即构成此一罪行的首要原则;其次,行为人需曾实施某种程度上致使他人失去生命的过失行为。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之举,都可能成为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再者,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受害者最终生命消逝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联。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一种特定的过失犯罪类型,其中包涵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类情形是指行为人理应预计到自身的某些行为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但是由于疏于防范或者判断失误而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从而导致他人丧生事件的发生。第二类则是指行为人已经事先获得并认可其行为可能引发他人死亡的潜在威胁,然而却由于过度相信自我能力或避免措施可以保证安全,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他人丧生于己手。倘若行为人在心理上并未涉及过失之情,而是因为其它不可预知的因素导致他人丧失生命,这类意外事故就不应视为任何刑事犯罪,行为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关于针对性的死亡赔偿金,按照诉讼程序所在国家/地区所列的去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二十年为限进行计算。然而对于六十岁以上的受害者,每增长一岁则需要缩短计龄一年;至于七十五岁以上的受害者,则以五年为限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不予立案吗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事例是否应当予以立案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确实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事件,并且这些证据也满足了立案的相关标准和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就应该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理。然而,如果证据尚显不足,或者事例的具体情节相对较轻,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以至于无法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很可能会选择不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因此,如果您认为某起事例应当予以立案却未能得到立案处理,您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请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推动。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证据种类有:物证,如相关工具物品;书证,如信件、合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护;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各类证据相互印证,构成完整链条证实犯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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