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谁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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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诉讼程序中,通常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一部分,它有责任追诉犯罪行为。当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标准,就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会仔细审查和判断,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信用卡诈骗罪谁起诉

一、信用卡诈骗罪起诉

在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启动公诉程序。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职责。

当公安机关完成了对相关犯罪事实调查取证工作,并确认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所收集的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时,便会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

经过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和判断,最终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诉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启动公诉程序。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职责。当公安机关完成了对相关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并确认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所收集的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时,便会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经过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和判断,最终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

二、信用卡诈骗罪应该怎么样量刑是多少年

【信用卡诈骗罪】如出现下述任一情况,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涉案金额达到特定标准,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须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则需接受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同时必须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者,其面临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同时还需要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申请到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此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立案金额标准新规定是多少钱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而言,其立案追诉的金额门槛通常设定在五千元人民币之上。但是,值得我们重视的是,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与此略有出入。在这种情形下,若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则应被视为“数额较大”;而当涉案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至五百万元人民币时,便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至于涉案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者,则将被归类于“数额特别巨大”范畴。然而,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受到地域间经济发展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在实际法律实践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结合诈骗手段的恶劣程度、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在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启动公诉程序。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职责。当公安机关完成了对相关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并确认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所收集的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时,便会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经过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和判断,最终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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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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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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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根据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变化,又可分为四种情况: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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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此种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转贷,并无挥霍、截留行为,按承诺支付下线本息,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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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甲将资金返还给中间人乙时,乙私自截留、占为已有,不再返还给自己的下线,此时其主观故意亦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三、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乙与甲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甲,丙、丁等与乙约定乙不担风险,不打借条,甲只知乙,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甲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甲的,对乙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乙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的中间人通过宣传非法集资来牟利是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数众多,所以会根据特定的情形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总而言之,由于犯罪的情形不同,中间人可能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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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报警的。诈骗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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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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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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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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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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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人是谁
信用卡诈骗罪主要针对银行信贷申请人或持卡人,涉及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两次催收后逾期三个月未还等情形。欺诈罪处罚根据涉案金额及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面临无期徒刑及没收财产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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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同学,由于集资诈骗罪遭受刑罚,最近我在一本书上又看到合同诈骗,所以我想了解一下,集资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集资诈骗罪的含义与构成要件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合同诈骗罪的含义与主要表现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发徒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犯罪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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