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谁保管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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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保证金必须遵守严格的流程,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妥善保管。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就可以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去银行领取保证金了。
取保候审保证金谁保管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谁保管

取保候审保证金需遵循严格的流程,由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收取并妥善保管。

取保候审过程中,倘若被取保候审者未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便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缴纳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是指什么意思

“取保候审”乃是指,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诸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机构,对于未能得到逮捕批准或已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脱调查、起诉与审判,将要求他们必须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且按照保证书的要求,及时地通知参与者并保持随时报备,以期在接受羁押方面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缓解或临时解除的一项强制措施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事宜,需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制定明确的决策。

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并决定取保候审事项,则由公安机关行使具体执行权;

针对国家安全机关所作的决策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过程中所决定的取保候审事宜,则由所属的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实施。

而决定是否取保候审的重要依据在于,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详细情况、性质和可能量刑的轻重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来评定应收取的保证金金额。

当选择保证金形式作为保证方式时,保证金的起步设定将会从1000元开始。

决定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不会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全面且客观地思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案件的情节、性质,还有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众多复杂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多少能退吗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金额问题,由居于监管权限的决定机关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社会中的风险程度,以及所涉事例的性质和情节,所涵盖的可能判刑轻重幅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并综合确定,其具体额度并不存在任何一个统一且固定的标准。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笔保证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退回原主体的。而在此期间,只要被取保候审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即可凭借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指定的银行进行保证金的领取工作。不过若发生违规行为,被处罚没收保证金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取保候审保证金需遵循严格的流程,由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收取并妥善保管。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倘若被取保候审者未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便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缴纳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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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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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判处取保候审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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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金额交给谁管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通常由公安机关等执行机构进行监管。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确保被取保候审的人能够遵守法律,不会对诉讼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会妥善保管保证金,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管理,以保证依法履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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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
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我们认为:
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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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应交付公安机关以确保法律效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缴纳后,公安机关视情况核准取保候审。期间如违法,保证金或被扣除、没收;若遵守规定至案件终结,保证金将全额退还。此举旨在确保取保候审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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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亲戚不满自己的子女不赡养他,起诉到法院去了,赡养费纠纷谁是管辖法院审判的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 其中一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 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法律规定给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推管辖”的情况,极大地方便与支持了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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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
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我们认为:
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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