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是以谁的名义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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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抚养费纠纷案件通常由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由直接照顾他们起居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确保未成年子女能拿到应得的抚养费,满足他们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的正当需求。
抚养费纠纷是以谁的名义起诉

一、抚养费纠纷是以谁的名义起诉

因抚育费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往往是以尚未成年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由直接照料他们日常起居的一方代表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到诉讼活动之中。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得到他们应得的抚育费用,从而满足他们在生活、学习以及健康等各方面的正当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么

在抚养费用纠纷案中,如果当事人不能出庭,那么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到其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问题,这就使得此类案件被划归为必须让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席法庭进行审理的范畴之内。

因此,在当庭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参与其中,而不能将自己的权益完全委托给律师代为处理。《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抚养费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关于抚养费争议的裁判结果,往往是由众多复杂要素所共同决定的。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深入剖析子女在现实生活中所必需的各项需求,以及父母双方所面临的经济承担压力和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关键因素。一般来说,裁判结果会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裁判结果将以子女的实际需求作为出发点,涵盖了他们在日常生活、教育培养以及医疗保健等多个领域的需求;其次,法院也会充分考虑到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父母一方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裁判结果就会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抚养费用;最后,裁判结果还会参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衡量。如果父母一方认为原先约定的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子女的生活所需,或者子女提出了增加抚养费用的请求,那么法院将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合理的调整。除此之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充分考虑到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例如他们的抚养能力、支付意愿等等。总的来说,法院在处理抚养费争议案件时,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下茁壮成长。

因抚育费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往往是以尚未成年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由直接照料他们日常起居的一方代表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到诉讼活动之中。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得到他们应得的抚育费用,从而满足他们在生活、学习以及健康等各方面的正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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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孩子名义,本方在此之前,已经垫付的抚养费,是不可以主张的。
2、以自己的名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可以主张对方返还的。
本方的主张,只能在诉讼时效内。《民法总则》生效后可以主张前三年的抚养费;在10月1日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主张从之前两年的抚养费。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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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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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合理的抚养费请求。这类案件由父母双方协商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无法满足或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或因重大疾病等而需要额外支出费用的前提下,此时纠纷的双方应为子女和父母,因为之前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协商或的判决,是就抚养子女的费用进行划分,其效力仅对父母双方有约束力,均不对子女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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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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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父或者生母以自己的名义抚养费纠纷的案件:
即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类案件父母双方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能由父母中的一方提讼,而不应该以子女的名义提讼。因为抚养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双方离婚后也不例外。由父母双方来做案件的当事人,正是体现了父母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子女的这种精神。
2、以子女的名义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即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合理的抚养费请求。这类案件由父母双方协商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无法满足或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或因重大疾病等而需要额外支出费用的前提下,此时纠纷的双方应为子女和父母,因为之前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协商或的判决,是就抚养子女的费用进行划分,其效力仅对父母双方有约束力,均不对子女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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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要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要怎样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份,李某与王某、赵某协商成立家具公司,但由于个人原因,李某不希望被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经过考虑后李某找到战友蔡某,希望蔡某成为家具公司的名义股东,蔡某表示同意。后李某就与蔡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某出资30万元与王某、赵某成立公司,蔡某登记为公司名义股东,李某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李某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义务,蔡某不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李某将30万元存入蔡某账户上,后蔡某将该资金存入公司账户。由于运转良好,5月份,公司支付给蔡某股东分红款23850元。李某认为自己才是公司股东,就找到要求蔡某支付分红款,但是蔡某认为其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分红款。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蔡某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蔡某和公司支付其分红款23850元。请问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人民支持?
【法律解读】
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及李某的身份如何界定。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出于某些原因,有时会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将该出资人称为隐名出资人,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名义股东。实践中对于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及隐名出资人是否就是公司的股东一直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认为: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本案中蔡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李某也通过蔡某履行了出资义务,故李某是公司的隐名出资人。根据协议约定,李某有权要求蔡某支付股东分红款。由于实际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公司股东,故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不能成立。
因此,李某可请求蔡某支付分红款23850元,但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该分红款。
“借腹生子”起纠纷小孩该由谁抚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腹生子”起纠纷小孩该由谁抚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郭女士咨询,她和丈夫结婚多年都没生小孩,后来去医院检查才知道郭女士患有不育症。夫妻两人商量后,决定找年轻女孩王某“”。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将两人的受精卵植入王某体内,小孩出生后归郭女士夫妇所有,两人支付35万的报酬。但没想到的是,小孩出生后,王某由于十月怀胎产生了感情,不愿意将小孩交给郭女士夫妇抚养。这种情况下,小孩的抚养权该归谁  广东南律师分析认为:郭女士提到的“”是指借助
第三人的子宫,植入夫妻的受精卵,从而生下孩子。我国在法律层面对此种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且从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最终委托方得到孩子,受孕方得到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这种交易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约定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通过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当然归郭女士和其丈夫。  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合同无效,但是对已经通过所生的非婚生孩子,其抚养权受法律保护,孩子由谁抚养,要根据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双方的经济基础、有无固定收入、有无固定住处、哪方能给孩子一个稳定成长环境、孩子系生产、王某收取了35万元费、王某未婚等等因素,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合考虑确定。  就孩子抚养权产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孩子由谁抚养。
“借腹生子”起纠纷小孩该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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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子宫,植入夫妻的受精卵,从而生下孩子。我国在法律层面对此种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且从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最终委托方得到孩子,受孕方得到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这种交易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约定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通过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当然归郭女士和其丈夫。  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合同无效,但是对已经通过所生的非婚生孩子,其抚养权受法律保护,孩子由谁抚养,要根据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双方的经济基础、有无固定收入、有无固定住处、哪方能给孩子一个稳定成长环境、孩子系生产、王某收取了35万元费、王某未婚等等因素,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合考虑确定。  就孩子抚养权产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孩子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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