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被视为由法院实施的起诉流程。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框架内所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进程得以顺畅推进,而并非作为法院的控诉举措。
该术语中所提到的法院起诉,特指以国家公诉或者自诉人为代表,向法院提交刑事诉讼请求,旨在寻求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展开审理。
然而,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相关案件可能尚处于案件调查或审查起诉过程中,尚未正式步入法院审判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诉讼进程顺利进行,并非法院的起诉行为。它是在案件调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为保障诉讼而采取的措施,此时案件还未进入法院审判环节。取保候审不等于法院的起诉,后者是指公诉或自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以审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取保候审后能开车去异地吗
取保候审之后,驾驶车辆前往异地需否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被依法予以取保候审的人士,在未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前,禁止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划。
同时,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如无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境;
(2)在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在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登记;
(3)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立即出庭配合调查;
(4)不得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干预、阻挠或者干扰;
(5)不得销毁、篡改各类证据材料,亦不得同他人之间串通口供、虚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当事人已经写了谅解书怎么处理
成功获得保释候审并且得到受害人谅解书无疑将被视作一项积极的情节要素。在审理各个类型事例过程期间,谅解书极有可能成为司法机构轻判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其首要的意义在于,谅解书可能对调查方向及证据搜集工作产生影响。譬如在审查起诉环节上,检察机关会从全案角度出发,结合谅解书在内的各类因素做出是否提起公诉、以及如何提出具体罪名与量刑建议的判断。同样地,在进行审判阶段的定罪量刑时,法院亦会充分考虑到谅解书所带来的减轻情节。若犯罪行为性质相对轻微,且具备谅解书等减轻情节,那么当事人很有可能面临较轻的刑罚,甚至有机会适用缓刑制度。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谅解书并不能直接导致无罪或者免于处罚,最终的处理结果仍然需要根据事例的整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诉讼进程顺利进行,并非法院的起诉行为。它是在案件调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为保障诉讼而采取的措施,此时案件还未进入法院审判环节。取保候审不等于法院的起诉,后者是指公诉或自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以审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