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对方重伤,判刑出来后,医药费要付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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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罪犯在服刑期满后,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的偿付责任。因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可以豁免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因打斗导致他人重伤,除了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外,还必须合理赔偿伤者的财物损失,这其中自然包括医疗费用。支付医疗费用,其实质是对受害者所受伤害的一种经济补偿。
打架致对方重伤,判刑出来后,医药费要付吗

一、打架致对方重伤,判刑出来后,医药费要付吗

在服刑期满后,仍需承担医疗费用的偿付义务。

道理在于,刑事责任的负担并不意味着民事赔偿责任的豁免。

对于因打斗造成他人重伤的情况,除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外,还必须对受伤者的财物损失进行合理赔偿,而这部分内容自然涵盖了医疗费用在内。

支付医疗费用,实质上是对受害者所遭受伤害的一种经济弥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打架致对方轻伤二级判刑多久

若因斗殴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了轻伤等级的二度伤害,那么此种情况将被视为故意伤害罪行,并可能面临着三年内的有期徒刑拘役甚至于管制处罚

然而,若是能够主动地向受到伤害的自然人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损失,得到他们的谅解与宽恕,便还有争取缓刑的机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CCC)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等措施。

若在上述罪行中,导致他人受伤达到重度程度,则将应对其处以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若是致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受到重伤且导致严重残疾,则应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但前提是,若法律另有限定,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了第七十二条:

对那些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尤其是对于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者,更应该宣告缓刑:

(一)犯罪行为较轻微;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打架致对方十级伤残怎么判

故意伤人导致对方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形,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犯罪。对于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审理事例中的多种重要因素进行评断。首要关注的是伤害行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施手法的恶劣程度;其次,在评估过程中,还需深入探究是否具备诸如自首立功等有助于从轻甚至减轻惩罚的特殊情况。假如嫌疑人能够积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得到受害方的谅解,那么在法庭裁决刑罚时会将此事实纳入考量范围内。总的来讲,凡是故意伤人致他人十级伤残者,理应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类刑罚的处罚。然而若是存在进一步加重罪犯责任的情节,例如用极其残忍手段造成他人重伤以致严重残疾的,则应依法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会严格遵循事实与法律规范,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各类事例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服刑期满后,仍需承担医疗费用的偿付义务。道理在于,刑事责任的负担并不意味着民事赔偿责任的豁免。对于因打斗造成他人重伤的情况,除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外,还必须对受伤者的财物损失进行合理赔偿,而这部分内容自然涵盖了医疗费用在内。支付医疗费用,实质上是对受害者所遭受伤害的一种经济弥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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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
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依立法精神,对这种情况自然也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不必另行定故意伤害罪。关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有论者认为,依据世界公认的死刑配置原理,死刑只能分配给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的权益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只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的情形才能适用死刑,说明立法者对死刑的适用是有所选择的。据此,在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重伤的,应仅定绑架罪一罪,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未致人死亡的情形作出规定,也没有排除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以伤害的主观故意,对被害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绑架罪的同时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持该观点的论者指出,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并适用死刑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未致人死亡的绑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容在绑架罪中而适用绑架罪的刑罚,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会出现部分犯罪事实被重复评价的问题。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属于想象竞合犯,是同一行为,既构成了绑架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适用择一重罪原则进行处罚。据此,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成立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行为人死刑。
(4)应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视情况而论
该种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的,在绑架罪加重构成的评价范围内,属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仅定绑架罪一罪,不存在另行定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死的情况,刑法第239条并没有排除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或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性。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不同的阶段实施时,其性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应当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是为了控制被绑架人而实施的,仅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如果该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已经控制了被绑架人而实施的,则应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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