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子归女方男方不搬走怎么办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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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男方不按离婚协议或法律判决规定搬离,女性可以先和男方谈一谈,让他自觉搬走。要是男方不听,女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候得拿出离婚协议或法律判决中关于房产所有权的明确条款,证明自己是对的。法院批准后,就会用合法的办法,让男方赶紧搬走。
离婚了房子归女方男方不搬走怎么办手续

一、离婚了房子归女方男方不搬走怎么办手续

女性当事人可首先尝试与男方展开对话,请求他们依照离婚协定或者法律判决之规定,赶紧搬离属于自己的住所。

然而,若男方坚决抵制这一合理要求,女性也可视情况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此过程中,女性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律判决中关于房产所有权的明确条款作为支持其主张的有力证据

一旦法院批准了强制执行的申请,便将会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督促男方及时搬离该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离婚了房子怎么处理

离婚问题中涉及到的房产处置事宜,首先需明晰该处房地产是否属于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

若确实系双方共有的资产,则可通过双方充分磋商来进行合理且公平的分配;

若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毋庸置疑的是,当事人必须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兼顾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失一方的利益,做出公正而详细的裁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了房子怎么判给对方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明文规定,当离婚发生时,关于房产所有权的划分问题,必须要全面地衡量诸多因素。总体来看,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1. 首先,需要考虑到房屋购买的时间及资金的来源,同时也包括其登记备案的情况。2. 其次,需要仔细研究夫妻双方在房屋所有权归属这一议题上的意见与协议。3. 另外,夫妻双方现有的经济能力也会被纳入考量范围之内。4. 最后,如果有过失行为的责任方,那么其责任程度也是决定房产所有权归属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做出判决之时,法院将严格遵守公正平等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思考。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通常会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分割;反之,如果房屋属于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它就应该归属于该方所有。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多变,因此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确凿的证据来作出。如您需要更为详尽的法律建议,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女性当事人可首先尝试与男方展开对话,请求他们依照离婚协定或者法律判决之规定,赶紧搬离属于自己的住所。然而,若男方坚决抵制这一合理要求,女性也可视情况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此过程中,女性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律判决中关于房产所有权的明确条款作为支持其主张的有力证据。一旦法院批准了强制执行的申请,便将会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督促男方及时搬离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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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男方要求女方搬走房子, 女方不给办离婚手续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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