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5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代理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是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三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什么

一、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什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种形式:首先,公诉案件的被害者享有代理权,其法定代表人近亲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便拥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其次,自诉案件自诉人同样拥有代理人选择权,其可以在任何时刻委托诉讼代理人;

最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利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种形式:首先,公诉案件的被害者享有代理权,其法定代表人和近亲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便拥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其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同样拥有代理人选择权,其可以在任何时刻委托诉讼代理人;最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利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有几种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三个类型:

第一种是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并进行审理的案件;

第二种是被害人有确实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侵犯个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对其进行处罚的案件;

最后一种是由被害人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对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侵权行为确需赋予法院刑事审判权力的案件。

具体涵盖了如下几类案件:

首先,告知制度所涉及到的案件,例如侮辱、诽谤以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

但是需要格外说明的是,其中涉及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的情况,应由警方代替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决;

其次,被害人可通过提供证据以验证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主要指犯罪事实及情节较轻,潜在判处的刑法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具体而言,此类案件包含如下益例:

第一,故意伤害案中导致他人轻伤的案件;

第二,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所以及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案件;

第三,触犯重婚罪行的案件;

第四,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

第五,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最后,被害人可根据证据证实被告人损害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某些原因,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履行职责,没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司法体系之中,当电子数据被视作证明事件真相的重要依据时,必须遵守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三大原则。首先,关于合法性,我们需要确保获取电子数据的方式和流程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例如,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定侦查手段进行搜集,并且务必遵循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其次,对于真实性而言,我们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确保其是完整无缺,而且未经任何篡改或伪造。这种检查通常借助于先进的科技手段,以实现鉴定与验证的目标。第三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关联性,电子数据需要与事件事实之间表现出明确的逻辑关系,并且它所显示出来的信息对证明事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帮助。最后,为了保障电子数据获取途径的透明度,我们应该对整个提取过程进行详尽的记录,其中应包含提取的时间、具体地点、运用的手段以及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以便在必要时刻便于核查。法庭将在评估电子数据证明力的时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种形式:首先,公诉案件的被害者享有代理权,其法定代表人和近亲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便拥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其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同样拥有代理人选择权,其可以在任何时刻委托诉讼代理人;最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利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7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什么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4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4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8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8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5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4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5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3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8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0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4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7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3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3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4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刑事诉讼·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刑诉中的诉讼代理人包括什么?
刑诉中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代理、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以及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即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中,一共包括三种代理的类型。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什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种形式:首先,公诉案件的被害者享有代理权,其法定代表人和近亲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便拥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其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同样拥有代理人选择权,其可以在任何时刻委托诉讼代理人;最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利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6浏览 2024-08-27
诉讼代理包括哪些
10w+浏览2024-09-05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限包括几种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代理权主要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主要涉及一些基础的诉讼行为,比如提交文件、参与审判等。而特殊授权代理则拥有更多的权利,包括代表当事人处理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等。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代理人员有资深律师、团体单位推荐人选、家属。曾因违法被解职或吊销资格证的人一般不能任辩护人,但若与受害者是法定近亲属关系则不受限,如父子、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5浏览 2024-09-26
代位权诉讼中,必要费用是否包括诉讼费用
10w+浏览2023-09-20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近亲属包括吗
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做诉讼代理人。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是依旧不知道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代理权益有五关键环节。一是律师可接受当事人等委托或法律援助委派,为被指控者提供咨询和辩护;二是被指控者的近亲,如父母等可在特定场合依法代行部分诉讼权利,但需符合法律要求。
24浏览 2024-08-16
代位权诉讼中,必要费用是否包括诉讼费用
8.2w浏览2023-09-01
诉讼一般代理包括哪些?
诉讼一般代理包括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代理的权限就包括有两种,第1种就是一般代理,第2种就是有特别代理。诉讼一般代理包括哪些,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限包括几种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授权代理。一般代理仅限基础诉讼行为,如提交文件、参与审判。特殊授权代理则涵盖更多权利,包括代表当事人处理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等。
1浏览 2024-09-23
代位权诉讼包括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位权诉讼包括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br/>需要注意:<br/>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br/>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br/>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br/>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br/>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br/>(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等,就应该受理。<br/>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br/>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br/>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理由是:<br/>(1)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无权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干预。<br/>(2)《合同法解释<br/>(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规定实际确认了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br/>(3)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于债务人不公平。即使债务人当时的财产状况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可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好转,因此不能确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理由是对于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等到债权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故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br/>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br/>(1)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如果不及时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或者因时效已过而权利消灭,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在明知债务人将来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眼看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而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于债权人不公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现代各国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的对未来可以预见的风险进行预先自我保护,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均是在当事人的债权履行期限未到时,允许当事人提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在代位权制度中,也应该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对债务人即将过时效的债权行使代位权。<br/>(2)从境外的立法例看,均允许债权人在该情况下行使代位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并没有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作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我国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的,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日本和我国地区立法虽然规定债务人的债务陷于迟延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但他们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日本等将迟延履行作为代位权成立条件的国家均将代位行为分为保全行为和请求行为。保全行为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进行的行为,如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等。请求行为分为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和向提讼的行为。其中,保全行为可以让债权人在其与债务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以前中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保全债务人的权利直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以防止因自己的债权未到履行期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致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不受保护的情况发生。保全行为不受债权人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到期的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42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于债务期限未届至前,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我国没有代位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在该情况下,应该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行使代位权。<br/>(3)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减少而受到损害,代位权的行使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改变债务的履行期限,否则,不但对债务人不公平,而且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因此,在债权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不宜按照《合同法解释<br/>(一)》第20条规定,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br/>(4)由于规定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受益,既没有增加其负担,也不会损害其利益,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br/>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br/>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律对其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民事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权。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只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br/>(一)》第13条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进一步解释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或者占有质押物,或者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具有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一般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只有在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变卖之后,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才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430浏览
诉讼法中的诉讼包括
10w+浏览2024-10-26
民事诉讼中原告代理律师代理词包括几部分组成?
民事诉讼中原告代理律师代理词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首部应当注明文书名称、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正文需要阐述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诉讼程序最后进行尾部注明署名和时间,确保代理词的真实性。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哪些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职责广泛:为被害人及亲属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诉讼权利与权益;为自诉人及代理人提供专业代理,助其顺畅完成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律师亦提供全面代理服务,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法律程序公正有效。
22浏览 2024-08-21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br/>1、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br/>2、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br/>3、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br/>4、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br/>5、如果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br/>6、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br/>代理权限:<br/>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br/>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br/>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br/>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br/>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那么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br/>第一审或<br/>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br/>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br/>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这既便于正确判断,也便于进行调解。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就是否同意离婚提交书面意见。<br/>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到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并由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329浏览
中国诉讼法包括
10w+浏览2024-11-15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宿迁178****9568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无锡152****801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8****2431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