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追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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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下,债务人到期未还,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债,也可以找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还债。要是保证人真的替债务人还了钱,那他就有权向债务人追讨,这很公平合理,也能保护保证人的权益。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追偿吗

一、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追偿吗

在实行连带责任保证制度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如期清偿债权人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亦可要求保证人就其所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一旦保证人实际作出了担保行为并代为偿还了债权人的债务之后,便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索,以求得相应的补偿。

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同时也有助于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期限吗

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若在合同中已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则需依照约定的期限予以执行;

如无相关条款的约定,那么期间应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结束之日算起,持续长达六个月之久。

对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否有保证期间的约定,这是允许自由协商的。

但请注意,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要短,或是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结束,则该行为将被认为是无效约定。

如果并未进行任何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应是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结束之日算起,持续长达六个月之久。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在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上,通常包括以下要点:

1.担保的范围应当涵盖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2.担保责任的内容可分为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大方面,具体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

所谓“代为履行”,即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该项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的法律规定

在一般保证制度下,若债权人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请求,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该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维持六个月之久。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下,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同样地,保证人也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协商确定担保期限,但如双方未达成协议或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则担保期限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维持六个月之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情况,担保期限均不得因为任何原因而产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效力。

在实行连带责任保证制度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如期清偿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亦可要求保证人就其所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然而,一旦保证人实际作出了担保行为并代为偿还了债权人的债务之后,便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索,以求得相应的补偿。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同时也有助于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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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公司分立包括被分立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为其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公司分立涉及公司组织整体或部分的解体,表现为财产、营业的分割,注册资本的减少。
营业在理论上有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之分。主观营业指企业的营业活动。客观营业指商主体以营业为目的而运用的有组织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即负债和各种事实关系,如客户关系。无论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均涉及原企业财产的外移,实质为营业的分离,原企业的营业财产从分立前的企业移转到分立后的企业。分立企业所接收的原营业财产当然包括消极财产,即各种负债,也称原营业债务。
二、企业分立的效力
企业分立的效力涉及原营业债务的承担。我国目前有关立法对企业分立后原营业债务承担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上述规定,存在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
1、按《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时,债务按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行确定债务承担比例。但此协议是指“分立协议”还是“分立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如系前者,能否对抗债权人?
2、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能否理解为法定的概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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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1、在时间序列上,调整企业分立债务承担的立法可排列为:《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分立时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实际上是一种法定安排,是一般规定,是为防止债务人借企业分立逃废债务而设,并不排除当事人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自治。《公司法》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对《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冲突,可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进行解释。
2、对《公司法》所指“协议”到底应由何人达成,是分立后企业之间,还是分立前的企业与债权人之间?
首先,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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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
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比如: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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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首先要看企业是否为员工参保,如果没有参保的话,所有工伤待遇支付将全由企业承担。 如果参保的话: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伤残津贴以及员工与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将由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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