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判死缓刑多久
对于被指控犯有贩卖毒品罪名并被裁定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而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自判决正式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死刑缓期执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则是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通常情况下,死缓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若未出现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那么在两年期满之后,其刑罚将被减为无期徒刑;
但若确实存在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在两年期满之后,其刑罚将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被告若被控贩卖毒品判死刑缓期执行,缓期自判决生效起算。若缓期后减为有期徒刑,则从缓期期满日始计。缓期期间若无故意犯罪,两年后可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则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贩卖毒品罪的构成结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在明明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的贩卖活动。
贩卖毒品的范围则包括有偿转让毒品以及为了销售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等多种行为模式。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一项严重侵犯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及危害民众生命安全的犯罪,贩卖毒品罪所侵害的客体指向的就是我们社会的公共秩序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关于贩卖行为的界定,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是毒品的前提下,仍然公然违法地有偿转让毒品或故意购买、持有毒品。
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获得物质回报,但这并非行为的主要目的。
贩卖的手段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藏的;
达成交易的途径既可以是由贩卖方主动向买方推销,也可以是由买方提出购买请求;
毒品的转移方式既可以是直接送达对方,也可以通过中间人完成。
3.在实施贩卖毒品罪时,其主体通常是普通公民,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实施者。
对于年满14周岁却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虽然在法律上他们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参与了贩卖毒品活动,那么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4.从主观态度上来讲,贩卖毒品罪往往包含着明确的故意心态,这种故意不仅仅是直接故意,更主要的是贩卖方明知道所贩卖的物品是毒品却仍进行相关活动。
过失并不足以构成这种类型的犯罪。
如果一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未必知道他所贩卖的是出自毒品,但他只是被他人利用来实施贩卖活动,那他的行为就不再属于犯罪性质范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贩卖毒品罪是什么行为类型
毒品贩卖罪,即是指在明知某物为毒品且依法禁止贩卖的情况下,仍进行非法售卖或是以谋求获利为目的进行非法收购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此种行为在主观层面上需要行为人怀有故意,亦即明确知晓该物为毒品并选择进行贩卖。而在客观方面,其体现形式主要是以金钱等作为交换条件,将毒品进行有偿转让,具体方式包括购买后转手卖出、单纯进行毒品出售以及以贩卖为最终目的而进行的非法毒品收购等。这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毒品的严格管控制度以及广大民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在我国,贩卖毒品被视为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大小如何,均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贩卖毒品的数量越多,所面临的刑罚也会愈发严重。
被告若被控贩卖毒品判死刑缓期执行,缓期自判决生效起算。若缓期后减为有期徒刑,则从缓期期满日始计。缓期期间若无故意犯罪,两年后可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则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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