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泄露他人个人信息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行为人具有非法收集、经销或者传播公民个人信息,并且这些信息被非法利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情事;
其次,行为人非法获得到足量的与语境相符的信息——例如50条以上的行踪轨迹信息、语音通信记录、征信报告、财务状况信息,或者是500条以上可能对人身、财产产生严重威胁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又或是5000条以上的其他类型的个人信息等等;
最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达到足以引起犯罪追究法律责任时,才能对此种涉嫌违法行为实施刑事起诉和裁判。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特此阐明,如果网络服务供应商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且在监管机构命令其纠正过失后依然拒绝执行,从而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并且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一行为将被视为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若经过监管部门下令整改后,网络服务供货商依旧未能按期落实纠正措施,他们将会面临以下惩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并处或单处罚金。
针对单位犯罪的情况,将会对相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三、泄露个人信息第二责任人怎么判
涉及泄露个人信息犯罪事件中,对于第二责任人员的确立以及相应量刑机制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因素。首要之务在于认真分析第二责任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其主观上的过失与过错程度、所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假设第二责任人深度参与、大力协助主要罪犯实施了泄露隐私的恶劣行径,或者即便明知道这种行为违法,却仍然提供了极其关键的援助,那么他们有可能被视为从犯,面临着比主犯更为轻微的量刑。然而,倘若第二责任人在整个事件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情节较为轻微,并且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损失,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获得相较于主犯而言更为宽松的处罚。至于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时结合事例的实际情况和充分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公正而严谨的裁决。
泄露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1)非法收集、经销或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犯罪活动;2)非法获取50条以上行踪轨迹、语音通信等特定信息,或500条以上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隐私信息,或5000条以上其他个人信息;3)行为足以引起犯罪,需追究法律责任。满足上述条件可刑事起诉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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