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出现各投标方之间互相串联操纵投标价格,抑或是投标方与招标单位之间存在串谋行为,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情况的,我们将对此进行深入调查并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1)损害了招标方、投标方或国家、集体以及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了至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违法收益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中标的项目总金额高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采用恐吓、欺诈或贿赂等非法等手段;
(5)虽然未能满足上述列举的金额要求,但是在过去两年内已经因为串通投标受到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实施该行为者;
(6)其他严重情况,例如恶意干扰市场秩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法律有哪些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准则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其中第六十八条详细阐明了串通招投标罪的追诉基准:即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方之间存在互相协调报价行为,或发生投标方与招标方之间的串通行为,且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便应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首先,当这种串通性行为可能对招标人、投标人乃至重大全民利益产生实质性的侵害,并且因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其次,若有任何其他投标人、招标人都参与其中,采用勒索、欺诈等非法手段针对事件作出回应的,那么如此性质恶劣、影响广泛的行为也应展开刑事调查和诉讼程序。
最后,即便没有达到上述所述两种情况下的损失额以及参与人数的标准,但是因为串通投标行为,已经受到两次及其以上的行政处罚,然而行为人依然故我地再次进行串通投标,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进一步侵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三、串通招投标定罪人怎么判
对于串通投标罪的定罪量刑,实际上需要全面深入地考量诸多复杂因素。一般而言,该罪行将面临前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且需同时或者单独处以罚金。然而,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会遭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亦须罚款。确定情节是否严重,往往需要依据中标项目金额的大小、非法获得收益的数量、对招标公正性所带来的损害程度以及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等多个关键要素来作出判断。例如,当中标项目金额达到二百万元以上、非法收益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抑或是实际经济损失达到了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时,通常会被视为情节严重。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仍需根据个案的独特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与裁决,最终由负责审判的法官共同商讨后决定。
串通招投标犯罪立案标准包括:损害招标方、投标方或国家、集体、个体公民权益,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收益超过10万元;中标项目总金额达200万元以上;采用恐吓、欺诈、贿赂等手段;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犯;其他严重干扰市场秩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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