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变更了,财务财务当作新公司来做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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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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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公司所有权变更以及法定代表人更迭的事项,其财务事项需要进行妥善处置以确保财务状况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具体而言,可以考虑按照如下步骤操作:首先,若原有公司在实施转让手续后并未解散,则原有财务关系中的主体部分仍然保持不变。然而,为了避免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或误解,建议双方在交接过程中于协议中明确约定任何例外情况。
公司股东变更了,财务财务当作新公司来做吗

一、公司股东变更了,财务财务当作新公司来做吗

在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财务工作应否视为新公司的财务处理方式

在公司进行转让并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后,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首先,如若原始公司在转让后仍未宣告消亡,那么除了主体信息外,原始财务关系通常需保持不变,但是,若双方在协议中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事项,该等规定亦可作为参考标准;其次,若原来的公司遭遇了吸收合并过程,那么不论是债权关系还是债务责任都必须由合并后仍然延续经营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予以继承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股东变更流程,法律上如何认定

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一般操作程序如下:首先由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过受理审查员的初步审核通过之后,将会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是《申请材料接收单》给到申请人;如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审查员会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所有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其次,若工商局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时,将会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策并发给《登记决定通知书》;但若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话,则会发出《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此情况下,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核准或是驳回申请的具体决定。最后,在5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便可凭借收到的《登记决定通知书》前往发照窗口更换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而当申请人如期提交了上述所需的递交资料以及完成了所有公司股东变更所需的程序之后,公司的股东身份便发生相应改变。新的股东将会替代原有的股东行使自身的权益及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三、公司股东变更以什么为准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股权变更的效力应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的相应变更登记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式登记决定而定。作为公司内授权记录了所有股东姓名与股份持有状况的法定文书,股东名册的变动对于企业内部的法律责任有着一种直接且高效的约束力,这也是确定股权归属间接、关键的证明方式之一。相较之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正式注册登记则拥有对外公开的权威性,它可以有效地对抗任何第三方的质疑或挑战。在实际操作中,当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生效之后,受让方在公司内部的股东地位已经得到了认可,然而为了确保他们的股东权益得以充分保护并能有效对抗外部第三方的干扰,应当尽快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式注册登记。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尽管没有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式注册登记,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并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在面对善意第三方时,这种情况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股东变更后,财务工作处理需遵循特定规范。若公司未消亡,财务关系一般维持不变,但双方协议中的规定亦须参考。若公司经历吸收合并,债权债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继承。因此,财务工作不应简单视为新公司处理方式,而应依据实际情况和协议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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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权利变更的问题,如何进行股东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如何进行股东权利变更 一、提交资料: 1、有限责任公司权利变更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三、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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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为公司公司怎么做
业务发展需要分公司独立运营时,需先向总部所在地区工商局申请注销分公司,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经审批后进行撤销备案。然后,提交新公司成立申请及所需证明文件,完成设立登记。最后,领取新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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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变更一只股份,变更后股东不配合
[律师回复] 可向股东发起通知,通知不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扩展材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第十八条 人民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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