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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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人力资源并重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模式不仅依赖于资本的有效整合,更在于股东间的深度互信关系,这使其成功地站在了合伙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的交界点上;相比之下,股份有限公司则彻头彻尾地以资本为核心元素进行运作,股东之间的互动往往建立在纯商业利益基础之上,而非人际情感联系。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之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的显著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被视为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结合的综合性公司类型,其运营过程中不仅涉及到资本的整合,还涉及到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关系,这使得其结构类似于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体;相比之下,股份有限公司则更偏重于资产结合的形式,其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主要建立在资本层面上,对人际关系的依赖程度较低。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数量有所限制,一般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而有限公司的股东规模则无明确规定,只需确保最低股东数量不少于五名;通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外部人士转让股权时存在相应约束,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可自由决定其出资额度的转让事宜。

再次,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筹集股份及发行股票,且这类行为也不受监管部门允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有权通过发型股票的方式获得外界资金支持。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对外披露财务状况、生产流程以及运营策略等关键信息,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众多,为了保持公司内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其必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向外公布企业的各项经营数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以退股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问题设定了相应的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股权转让或是退股这两种途径来顺利地退出公司。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彼此间可以自由协商并进行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当股东有意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人士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以多数票形式表示同意。

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股东需以书面形式将股权转让事宜通告其他股东,待收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后若仍未得到回应,便可视为获得了全体股东的许可。

若是超过半数的股东对此表示反对,那么反对者则需承担购买拟转让股权的义务。

倘若反对者放弃购买,也可视作同意转让的含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后牵连个人幺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破产后并不会对其股东的个人财产造成影响,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按照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来对公司所产生的所有债务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仍然有可能需要为此付出代价。比如,倘若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假如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着财产混同、财务记录混乱等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导致有限责任的限制被打破。总的来说,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保持正常运营并且遵循相关法规,那么在其申请破产后,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对股东的个人财产造成任何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与资本的结合,股东间关系紧密,股东数量有限,股权转让受限,不能公开募集股份,财务不透明。而有限公司注重资产结合,股东合作基于资本,股东规模无规定,股权可自由转让,可发行股票,财务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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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限购政策在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不是采用统一标准。但是,一般来说,通过继承、遗赠和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等非买卖途径取得住房的,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也即是说,房产赠与不受限购限制。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房产赠与并不受的限购政策的限制,但是,取得的住房将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这可能将会对受赠人后续购房产生影响。
举一个例子,比如当地要求个人名下住房不得超过两套。若你名下已经拥有两套房产,别人再赠予你一套房子,这是不受限购限制的,这个赠与房屋可以过户到你的名下。但是,如果你本身只有一套房产,然后受赠一套,就共有两套房产了,你就没有再购买其他房产的资格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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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房屋赠与代替买卖逃避税收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效。
2.假赠与代替真买卖而逃避税收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能受刑事制裁。
3.对买家来说,如何约定付款方式,这是一个难题,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家已经支付了定金,对出售方也没有约束力;
4.合同法中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买方拿到房产后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在法律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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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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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三)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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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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