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撤销权可以仲裁吗
债权人撤销权能否纳入仲裁管辖范围
债权人的撤销权无法经由仲裁机关予以行使,而只能采取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途径来实现其使用权能。这主要源于撤销权作为实体法律框架内的专属权利,具备形成权及请求权相融并蓄的特质。
同时,撤销权本质上归类为确认性质的诉讼,因此,其行使必须以独立的形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债权人撤销权得以成立的诸多前提中,最为关键的元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作为发生在债权确立之后的动作,债务人需实际施行了影响到债权实现的违法行为。
这类行为必须是以减少自身财产、增加负债为主要目的的财产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行为还需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和威胁。
其次,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动机和目的还需满足恶意的条件。
如果涉及有偿侵害行为,那么恶意的认定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这个环节可以略过。
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恶意,我们通常采取非直接确认的做法,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通过实施行为令自己陷入经济困难,那就可以直接肯定其具有恶意。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列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起诉方,原告必须为债权人;其次,被告的身份可能会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变化,既可能是债务人本身,也可能是与该债权债务关系有关的第三方人士;最后,如果该诉讼涉及到其他第三方的权益,那么他们同样应当被列入诉讼的第三人名单之中。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确保原告确实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资格;其次,要对撤销行为进行深入剖析,以确定被告是否存在可撤销的行为;最后,在考虑是否将某位第三方纳入诉讼程序时,我们还需要审慎评估其权益是否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原则,具体的当事人列法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做出准确判断。
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专属权利,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特性,属于确认性质的诉讼。因此,债权人不能通过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而只能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独立的形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不能与其他请求合并处理。因此,撤销权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