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期但有继续还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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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已逾诉讼时效但仍持续偿还债务的处理关于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如果债权方与债务方达成的偿还款项协定是双方自由且平等意志的产物,那么这种还款行为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双方必须尊重并遵守这一偿还款项协议中所确定的债务偿还方式和期限。然而,如果双方无法按照此种方式达成还款协议,则此时债权方可选择以书面形式向债务方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
超过诉讼期但有继续还款怎么办

一、超过诉讼期但有继续还款怎么办

超过诉讼期限仍在继续还款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诉讼时效逾期,而对方却已偿还部分欠款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寻求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方案并考虑自愿偿还另一部分不足额的款项。在时效期过后,提起的借款协议即代表着一个全新的债权和债务的关系,这一协议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假如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到共识,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您可以考虑向债务人发送催收到期款项的通知函。只要债务人能够在这份通知函上签章或盖章,就应该被认定为对于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再次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法律规定,逾期的债务寻求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存在可能性。

然而,若是在时效期届满之后,债务人表达了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愿且没有以时效期届满作为抗辩理由,则不应被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超过诉讼期如何处理

诉讼时效乃指对于请求民事权益实施法律救济之时间期限,赋予权利享有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将经由境况所引发的民事权利受损状况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情况报诸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申诉以及请求司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此项时间规定中,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三年。

此项有效期自权利享有人明确或应当清楚感知到其个人权利遭受实际损失及对应义务人产生开始计算。

然而,若权利遭受到实际损失的日期已有二十年以上,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保护,对应的义务人得以提出不履行权利责任的抗辩。

关于已逾诉讼时效的问题,可采用以下途径予以补救:

首先,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时效期过后,债权人可能失去胜诉的权利,但其本身实体权利并未失去。

其次,如果可以的话,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是一种选择。

若法定时效期结束后,义务人非但不反对且表示愿意履行其间所设定的义务,就此不能借此诉讼时效期已过作为借口而拒绝履行义务。

至于义务人的自愿履行行为,在无特别理由的条件下,也不应被视为要求予以回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超过诉讼期的借条怎么要回钱

借款期限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时,该项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并非就此全部失效。只要借方愿意主动履行还款责任,那么其行为将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在此情况下,您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以期重新达成一份还款协议,这样做将会使得诉讼时效得以重新开始计算。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务必留意收集能够证明对方同意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据,例如书面承诺书、新的还款计划等等。倘若协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您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法院并不会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除非对方明确提出时效抗辩。然而,如果对方确实提出了时效抗辩,并且该抗辩成立的话,那么您的诉讼请求很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总而言之,我们强烈建议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超过诉讼期限仍在还款,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继续偿还剩余债务,或考虑自愿接受部分偿还。诉讼期后,债务协议成为新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若协商无果,债权人可发催款通知,债务人签章即视为债务确认,关系再受法律保护。逾期债务虽可抗辩不履行,但债务人愿继续履行且不以时效抗辩,则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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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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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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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的事由消除后诉讼还会继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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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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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照超分后还能继续开车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能,但要记得赶紧去年审,避免超过一年以上。
  目前我国驾照共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包括A1(大型客车)、A2(牵引车)、A3(城市公交车)。B类分为B1(中型客车)、B2(大型货车)两种。C类细分为C1(小型汽车)、C2(小型自动挡汽车)、C3(低速载货汽车)、C4(三轮汽车)。根据2013新交规规定,AB类驾照与C类驾照年审不同。根据有关规定,持有准驾车型C照的驾驶证,不需要进行年审。但是要在有效期满时,进行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发生驾驶证超期未审几个月的情况,驾驶证超期未审,如果未超过一年,可以正常审查换证;如果超期一年到三年未审的话,则需要重新考科目一,合格后,才能换证;如果超期三年未审的话,驾驶证将被注销。
  A、B照一年一审 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被记分可免年审
  和C证不需要年审不同。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系统会自动通过审验程序。
  现在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每年如果没有违章信息则不需要审验,也不用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记分周期根据驾驶人初领驾照日期开始计算,一个周期为一年。此外,如果驾驶证有记分记录,须在记分周期后的30天内,带上驾驶证、身份证明来市车管所办理清分年审业务。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此外,依据新规,持有A、B照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证将被逐级降级,最低降到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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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法院继续能判吗
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法院会判决。一般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就不应该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作出裁定。超过诉讼时效会丧失胜诉的权利,但是法院还是会受理并作出裁决。除非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会被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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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中也表述了这种观点。
函复: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二、关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二庭在2000年10月26日对山东省高级函复: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给云南省高级人民函复: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三、对于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是《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对于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生效的起算点只能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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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签订买卖合同后,会出现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时守约方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就只能催促对方履行合同,或通过法律途径去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而,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需要的注意的是,在书中,不能仅仅诉求:“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类的内容,这样是有可能会被驳回诉求从而败诉的。
首先,继续履行合同是相对于解除合同而言,被告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根据。
违约方只是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已,合同依然存在且有效的,这时受约人应该根据实际,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偿,或让违约方履行合同相应的事项,并赔偿。如要求违约方配合办理房产证过户、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等等。
其次,该请求是抽象的诉讼请求,不是具体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
最后,该请求没有执行内容,判决了也无法执行,达不到诉请目的。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费是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签订买卖合同后,会出现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时守约方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就只能催促对方履行合同,或通过法律途径去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而,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需要的注意的是,在书中,不能仅仅诉求:“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类的内容,这样是有可能会被驳回诉求从而败诉的。
首先,继续履行合同是相对于解除合同而言,被告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根据。
违约方只是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已,合同依然存在且有效的,这时受约人应该根据实际,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偿,或让违约方履行合同相应的事项,并赔偿。如要求违约方配合办理房产证过户、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等等。
其次,该请求是抽象的诉讼请求,不是具体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
最后,该请求没有执行内容,判决了也无法执行,达不到诉请目的。
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
对方行为违约,你可以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合同期满后再去,继续履行不太现实,只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换言之,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有二个前提条件,就是“权利人的权利要受到侵害”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如果权利人的权利尚未遭受侵害,或者权利虽已遭受侵害,但权利人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那么,就不存在需要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是基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说除了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够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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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诉讼中死亡该案如何继续审理?——兼议《民事诉讼法》与《继承法》的衔接和完善
[律师回复] 但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表示,一名被告——司机的父亲死亡,在该事故中死亡的还有一位乘客。法官询问该被告的两名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而不应只征求两名继承人的意见,继承人均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一审判决由车主支付原告损失。故判决先由另一被告承担垫付责任,之后该案恢复审理:因直接侵权人已死亡,直接侵权人的财产由谁继承不明,他可在承担责任后向有关义务承继人追偿,被告的继承人没有被列为被告、女儿死亡,车主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对已死亡被告只承担垫付责任,一审已通知该死亡被告的两名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两名继承人均表示不愿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依法中止,一审判决遗漏了两名继承人属程序违法。据此。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应通知被告的两名继承人参加诉讼,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在诉讼中死亡案情介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受理了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宣判后。该乘客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将司机的父亲和岳父以及车主至,要求三者支付死亡补偿金等费用:一辆轿车坠入山崖,应视为接受继承。审理情况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司机及其妻子
被告在诉讼中死亡该案如何继续审理?——兼议《民事诉讼法》与《继承法》的衔接和完善
[律师回复] 但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表示,一名被告——司机的父亲死亡,在该事故中死亡的还有一位乘客。法官询问该被告的两名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而不应只征求两名继承人的意见,继承人均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一审判决由车主支付原告损失。故判决先由另一被告承担垫付责任,之后该案恢复审理:因直接侵权人已死亡,直接侵权人的财产由谁继承不明,他可在承担责任后向有关义务承继人追偿,被告的继承人没有被列为被告、女儿死亡,车主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对已死亡被告只承担垫付责任,一审已通知该死亡被告的两名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两名继承人均表示不愿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依法中止,一审判决遗漏了两名继承人属程序违法。据此。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应通知被告的两名继承人参加诉讼,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在诉讼中死亡案情介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受理了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宣判后。该乘客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将司机的父亲和岳父以及车主至,要求三者支付死亡补偿金等费用:一辆轿车坠入山崖,应视为接受继承。审理情况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司机及其妻子
高速轿车超载一个人该如何处罚,处罚后能否超载继续行驶?
[律师回复] 汽车超载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每辆车的荷载都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的话是很容易对汽车造成负担,导致出现一些重大的安全隐患的。
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5坐小汽车超载1人怎么处罚新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这意味着,一辆普通5座小轿车,如果超载一人,就会一次被记6分。此外,新规实施后,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都由记6分提高到12分。汽车儿童算不算超载算。超过车辆核载人数即为超员,并不存在大人和小孩之分。有儿童乘车时,还应配备专用的座椅安置在后排。超载ad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小孩也算一个人头私家车的载人数要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交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100元事故200,记3分,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100元事故200,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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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处理?
继承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对方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话,法院是可以依法作出判决的。如果对方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那么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的。毕竟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确实不容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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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轿车超载一个人该怎样处罚,处罚后能否超载继续行驶?
[律师回复] 汽车超载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每辆车的荷载都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的话是很容易对汽车造成负担,导致出现一些重大的安全隐患的。
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5坐小汽车超载1人怎么处罚新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这意味着,一辆普通5座小轿车,如果超载一人,就会一次被记6分。此外,新规实施后,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都由记6分提高到12分。汽车儿童算不算超载算。超过车辆核载人数即为超员,并不存在大人和小孩之分。有儿童乘车时,还应配备专用的座椅安置在后排。超载ad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小孩也算一个人头私家车的载人数要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交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100元事故200,记3分,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100元事故200,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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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轿车超载一个人怎么处罚,处罚后可以超载继续行驶?吗
[律师回复] 汽车超载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每辆车的荷载都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的话是很容易对汽车造成负担,导致出现一些重大的安全隐患的。
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5坐小汽车超载1人怎么处罚新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这意味着,一辆普通5座小轿车,如果超载一人,就会一次被记6分。此外,新规实施后,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都由记6分提高到12分。汽车儿童算不算超载算。超过车辆核载人数即为超员,并不存在大人和小孩之分。有儿童乘车时,还应配备专用的座椅安置在后排。超载ad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小孩也算一个人头私家车的载人数要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交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100元事故200,记3分,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100元事故200,记6分。
高速轿车超载一个人要怎样处罚,处罚后能否超载继续行驶?
[律师回复] 汽车超载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每辆车的荷载都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的话是很容易对汽车造成负担,导致出现一些重大的安全隐患的。
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5坐小汽车超载1人怎么处罚新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这意味着,一辆普通5座小轿车,如果超载一人,就会一次被记6分。此外,新规实施后,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都由记6分提高到12分。汽车儿童算不算超载算。超过车辆核载人数即为超员,并不存在大人和小孩之分。有儿童乘车时,还应配备专用的座椅安置在后排。超载ad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小孩也算一个人头私家车的载人数要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交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100元事故200,记3分,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100元事故200,记6分。
合同纠纷败诉时,是否可以继续提起二次诉讼
[律师回复] 合同纠纷败诉时,能否继续提起二次诉讼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到,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合同纠纷败诉时,能否继续提起二次诉讼这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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