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开庭宣判实刑6个月后立马就逮捕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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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容留卖淫罪开庭宣判后立即逮捕的问题法院所作出的终审裁判并无法定的义务立即实施逮捕行为。捕获乃检察院持有合法权限后进行核准或者裁决的,法院拥有决定权,且由国家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执行。此项措施针对那些具有犯罪嫌疑,并且受到证据证实确有犯罪行为发生,或许将要判处罪行较重的有期徒刑相伴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目的在于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对于他们的人身自由给予全面禁止执行。
容留卖淫罪开庭宣判实刑6个月后立马就逮捕吗?

一、容留卖淫罪开庭宣判实刑6个月后立马就逮捕吗?

关于容留卖淫罪案在开庭宣判六个月实刑之后是否立即执行逮捕的问题。

法院作出的真实判定并非与当场逮捕同时进行。实际情况是,逮捕需得到检察院批准或者决策,法院制定,而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该行为是针对那些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受到徒刑以上罪行追责犯罪嫌疑人、被告,通过在特定时间内对其实施全面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措施。逮捕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其严厉程度居于首位,这不仅包括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身自由,还意味着即使捕后发现不应再予以刑事追究或者符合更改强制措施的条件,被捕之人的拘禁期也通常会持续至人民法判决生效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需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该犯罪所侵害的主要对象便是社会公共治安的管理秩序;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行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便是引诱、容留以及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方式;

第三点,本罪名的施加者为一般的个体,意即所有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并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此犯罪的实施者;

第四点,本罪名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态。《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容留卖淫罪的定罪量刑判几年

容留卖淫罪,是指在特定年间,为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在刑事责任量刑上,依照普通法定刑例,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相应罚金;不过,若该犯罪具备大肆情节(通常包括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容留多名人员卖淫或是容留未成年人参与其中),则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同样需缴纳罚金之责。而对于具体量刑的考量,法官会从犯罪事实、性质及其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被告人的悔过态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多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审视,力求使量刑结果具有足够的客观性与规范性。此外,法院也将坚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所有判决都符合法律规定且能充分反映出施害者所犯下错误的严重性。

容留卖淫罪案宣判后,逮捕执行需经检察院批准或决策,法院制定,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针对有确凿证据且可能受徒刑以上追责的嫌疑人、被告,剥夺其人身自由。即使后来发现不应追究或符合更改强制措施条件,被捕者通常会被拘禁至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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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抢劫后被警察宣布逮捕了,现在我们也不知道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他,我在这里最后想问一下宣布逮捕后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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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捕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确切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将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接下去是审查起诉(检察院),审判(法院)。
2.鉴于拘留及逮捕期间,只有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与办案机关沟通,所以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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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弟弟一直在外地,初中就不念了,一直在外地混,前几天回来了,但是被警察宣布逮捕了,所以我想问一下宣布逮捕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用通俗的话讲,逮捕就是将人关押在看守所,等候处理。
附《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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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触犯了刑法,现在是已经被逮捕了,但是一直都还没有宣判结果是怎么样子的,现在就是想问下逮捕后未宣判前怎么取保候审呢?
[律师回复]
一、侦查阶段:
  
1、应当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诉讼阶段: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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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以后,会在24小时以内宣布逮捕执法人员,逮捕的时候需要携带逮捕证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方实施逮捕,整个流程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执行机关在逮捕嫌疑人以后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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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开庭也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流窜作案、团伙犯罪的,时间会更长一些。以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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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进小偷了盗窃几万立案了批捕了,我想问问逮捕多久执行的,有没有懂法的人知道怎么处理的,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逮捕后至判刑一般要五个月左右的时间,判刑情况要根据涉嫌的罪名、情节而定。
逮捕后主要办案期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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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家的小孩不懂事开车撞了人跑了,现在公安部门执行逮捕,问一下宣布逮捕地点是哪里,一般逮捕要什么条件呢?
[律师回复] 《刑诉法》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6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法院执行解释》第八十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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