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在某些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体味醉酒驾驶之责时,其行为情节轻微且未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亦无任何人员伤亡之情形发生时,人民检察院便可依法决定不予起诉处理。
其次,倘若该犯罪嫌疑人醉驾行为本身并不会被判处有罪判决或减免刑事责任的话,人民检察院也同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决定不起诉处置。
再者,如犯罪嫌疑人对于醉酒驾驶的罪行表现出良好的忏悔态度以及愿意接受处罚的意愿强烈的话,那么人民检察院在权衡各方面因素之后,便可作出酌情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是什么
在此,我们将为您简要介绍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这一议题。
当案件事实清晰明了,各项证据确凿无误,并且犯罪嫌疑人口头上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表达出深刻忏悔之意时,倘若满足特定条件,检察院有可能会考虑给予其不起诉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与三个具体指标密切相连:
第一,众所周知的驾驶员需满足醉驾标准,即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每公升80毫克,如果未超出这个数值,那么便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处理;
第二,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介于每百毫升150毫克至每百毫升200毫克之间,并且无其他从重处罚理由,同样也可视为适用于相对不起诉;
最后,当酒精浓度大于每百毫升150毫克但小于每百毫升200毫克,且驾驶员并非出于上路行驶的意图启动车辆,仅仅是为了移动车辆,同时并未引起严重的后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开车,又或者驾驶一小段距离后自愿放弃继续驾驶且没有其他加重处罚的情节时,同样有资格申请到相对不起诉。
请注意,即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驾驶员仍然要面对包括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缴纳罚款在内的各种行政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驾检察院一般去几次出结果
关于醉驾事例中,检察机关办理事例的操作次数并未有明确设定的标准。在常规状况之下,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接受一至二次的传讯。由检察机关进行严格审查各类与事例相关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目击者的证词陈述以及执法过程中的文字记录等等。若经审查后的证据确凿可靠且事实脉络清晰明了,那么检察机关将会尽快做出决策,也许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审查流程并向法院正式提出起诉请求。然而,要是事例存在疑点或者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那么所花费的时间自然也会相应地延长。从检察机关接手事例开始,到最终做出决策的这段期间,通常在一个月之内便可完成,但是对于那些重大且复杂的事例,则可以申请延长十五天的期限。然而,实际所需的时间长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
在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未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无人员伤亡,且可能被判无罪或减免刑事责任,或其展现出良好悔过态度和接受处罚意愿时,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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