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公积金还贷算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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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公积金还贷是否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当某房产系由夫妻中的单方向其婚前个人资金购得,且在办理完相应手续之后仅登记在这一方的个人名下之时,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此种情形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登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后为了偿还房贷而发生新的资金投入,无论具体资金来源于哪对夫妻,均应视为由夫妇双方在婚后所共有的财富,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即两人各占一半份额。
婚前买房婚后公积金还贷算共同财产吗

一、婚前买房婚后公积金还贷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使用公积金进行偿还贷款,是否应被视为共同财产?

如若住房为夫妻某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资金予以购置,且不动产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义之下,则此住房之所有权依法归属于登记人名下即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范畴之内。

然而,在此之后如有后续婚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债务,不论此举系夫妻哪一方所作贡献,均应视为婚后的共同财产,由夫妇二人均分共享。例外情况是,如果在结婚之前一方已经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同时在银行申请贷款;在婚后则是用夫妻共同财富进行还款,但该不动产仍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字下,当夫妇面临离婚时,涉及其处理方式应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指示指出,在婚前以个人资金购置房产并于婚后实施加名人姓氏的操作,通常可以视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类型。这种行为通常会被社会大众理解为赠与行为之体现,因此婚后加名的考虑因素将凝结在家庭利益平衡这一重大问题之上。根据2021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现行有效的条例表明,不动产物权的创设、转变、兼并以及消亡等权利变动过程中,只有经过了相应的法定登记程序,才能够取得法律上的效力证名;相反地,如果没有进行任何登记手续,则不能产生法律效益,但此种情况下需服从于法律额外设定的例外规定。根据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薄便是确定物权拥有者和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而落实不动产登记薄工作的主要任务便落在登记机关手中。另外,根据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表述,所谓赠予合同实质上是赠与人向受赠人赠送其私有财产,受赠人表示同意接收礼品的书面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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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怎么保障利益

在结婚前购买房屋并在婚后继续偿还贷款,为了确保个人权益不受侵害,应当特别留意以下各项要点。首先,可以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以明确房屋所有权及其还款责任的划分。其次,务必妥善保管购房合同、支付款项之收据以及还款记录等关键性证据。此外,如果房屋价值有所提升,应该对增值部分的分配方式进行清晰界定。在婚姻持续期间内,偿还贷款的部分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倘若不幸面临离婚,那么房产的分割将会综合考虑到双方的贡献程度、婚姻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帮助,以便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出最适合您的解决方案。

婚前一方以个人资金购置的住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即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偿还的债务,无论哪方贡献,均为共同财产,应平分。若婚前一方签署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但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处理方式需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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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公积金还贷算共同财产吗
婚前一方以个人资金购置的住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即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偿还的债务,无论哪方贡献,均为共同财产,应平分。若婚前一方签署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但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处理方式需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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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积金指的是公司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16年4月15日,住建部出新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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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赋予的,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据此,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以夫妻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可以这样操作:
1、能用其他财产折抵,住房公积金能不动尽可能不动。即保持住房公积金在原有账户、原有个人的名下不动。由原有人(公积金的持有人)按判决用其他财产支付他所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2、如无财产折抵,必须对一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开一个账户。这样既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又解决了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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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贷款结婚走公积金算共同财产吗
"婚前购房贷款属个人财产,但婚后使用公积金还款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首付及偿还贷款为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共享。婚后除个人财产外的收入用于还贷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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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辅花滇拘鄄饺殿邪东矛,也是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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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辅花滇拘鄄饺殿邪东矛,也是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归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婚内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用掉的公积金是应当进行分割的。但是提醒大家的是,婚姻法第十九条允许夫妻双方对婚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自由约定,所以,如果夫妻约定了公积金归一方所有,那公积金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了。离婚时可以不给对方分割。
综上,如果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且双方在婚内并未进行书面的其他约定,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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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是商贷婚后想换公积金贷款?
婚前买房是商贷婚后想换公积金贷款的,此时是可以由办理商业贷款的人到办理贷款的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即可,但是如果是转换贷款的性质的,此时是需要递交书面的法定材料,例如身份证、结婚证、收入证明、房贷合同等等,具体的贷款逾期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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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积金指的是公司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16年4月15日,住建部出新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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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市民王先生与李女士都已年近不惑,却因双方感情不合闹起了离婚。王先生2013年
第一次到秀洲离婚被驳回,后两人关系仍旧未能得到改善。2014年7月,王先生
第二次到离婚,这次李女士作为当事人,自觉双方的矛盾确实难以调和,所以同意了王先生的离婚要求,但是李女士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名下的2万元住房公积金。对此王先生难以理解,他认为公积金是自己供职的单位和本人共同交纳,因属于个人财产。再加上目前自己账户内的公积金也无法提取,因此没有办法将公积金进行分割。王先生直言:“从来没听说离婚还要分公积金的。”那么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是否可以分割呢法官说法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和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也不是直接划拨住房公积金给另一方,是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最终支持了女方的要求。
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辅花滇拘鄄饺殿邪东矛,也是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第十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也是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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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结婚后共同还贷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之法律问题探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购买并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若已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共有财产,依法分割。无法协商达成共识时,需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和保护子女、女性权益及平等对待无过失者的原则,做出公平公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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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市民王先生与李女士都已年近不惑,却因双方感情不合闹起了离婚。王先生2013年
第一次到秀洲离婚被驳回,后两人关系仍旧未能得到改善。2014年7月,王先生
第二次到离婚,这次李女士作为当事人,自觉双方的矛盾确实难以调和,所以同意了王先生的离婚要求,但是李女士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名下的2万元住房公积金。对此王先生难以理解,他认为公积金是自己供职的单位和本人共同交纳,因属于个人财产。再加上目前自己账户内的公积金也无法提取,因此没有办法将公积金进行分割。王先生直言:“从来没听说离婚还要分公积金的。”那么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是否可以分割呢法官说法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和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也不是直接划拨住房公积金给另一方,是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最终支持了女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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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到离婚,这次李女士作为当事人,自觉双方的矛盾确实难以调和,所以同意了王先生的离婚要求,但是李女士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名下的2万元住房公积金。对此王先生难以理解,他认为公积金是自己供职的单位和本人共同交纳,因属于个人财产。再加上目前自己账户内的公积金也无法提取,因此没有办法将公积金进行分割。王先生直言:“从来没听说离婚还要分公积金的。”那么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是否可以分割呢法官说法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和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也不是直接划拨住房公积金给另一方,是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最终支持了女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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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婚内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用掉的公积金是应当进行分割的。但是提醒大家的是,婚姻法第十九条允许夫妻双方对婚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自由约定,所以,如果夫妻约定了公积金归一方所有,那公积金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了。离婚时可以不给对方分割。
综上,如果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且双方在婚内并未进行书面的其他约定,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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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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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辅花滇拘鄄饺殿邪东矛,也是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辅花滇拘鄄饺殿邪东矛,也是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住房货币化的资金,与工资等收入的职能相同,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着保障的功能。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辅花滇拘鄄饺殿邪东矛,也是审查的重点。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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