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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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有许多专门用于执行相关司法程序的机构和机关,这些机构被称为“专门机关”。其中包含有作用最为重要且广为人知的几种,它主要包括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等。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各种专门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其所享有的法定职权,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与裁决。
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有哪些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专门机关的组成构成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专业性的机关主要包含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监狱等机构。他们依据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职责和权力从事着各类刑事诉讼事务。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有多少种

在刑事自诉案件之中,我们主要划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首先是需要先告知被害人才能够进行审理的案件。

这其中具体包含了以下几种类型:

(1)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诽谤言论引发争议的事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事件若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睦邻团结,以及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威胁者,则不在此列。

(2)涉及到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主权的事件。

(3)施加虐待式行为的事件。

(4)刑法规定的侵占行为。

其次,对于那些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被害人受到了任何刑事侵害,但是其有理由认为自身遭受了侵犯且应得到法律的惩罚,并且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对此并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件,此种情况也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畴之内。

本文在此详细列举几项常见的涉及以上两个方面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在刑事司法体系之中,当电子数据被视作证明事件真相的重要依据时,必须遵守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三大原则。首先,关于合法性,我们需要确保获取电子数据的方式和流程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例如,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定侦查手段进行搜集,并且务必遵循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其次,对于真实性而言,我们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确保其是完整无缺,而且未经任何篡改或伪造。这种检查通常借助于先进的科技手段,以实现鉴定与验证的目标。第三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关联性,电子数据需要与事件事实之间表现出明确的逻辑关系,并且它所显示出来的信息对证明事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帮助。最后,为了保障电子数据获取途径的透明度,我们应该对整个提取过程进行详尽的记录,其中应包含提取的时间、具体地点、运用的手段以及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以便在必要时刻便于核查。法庭将在评估电子数据证明力的时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监狱等构成。这些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履行各自的刑事诉讼职能,确保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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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叔叔,因为被人利用所以虚假诉讼了别人,请问虚假诉讼罪侦查机关在国家哪个部门啊?急需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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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诉讼罪的侦查机关是哪个国家部门
依我国刑诉法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海关缉私部门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实际中,通常行使侦查权力的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要侦查一些刑事自诉案件,所以,虚假诉讼罪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
二、解决虚假诉讼行为方法
(一)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程序
1、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
2、对“高危”案件启动立案特别审查程序。
3、对立案庭移送的或审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业务庭启动特别审理程序。
4、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
5、设立专门机构启动审查程序,来完成审委会交给的查证任务。
(二)完善立法
1、完善刑事立法。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情形的严重”不仅仅在于它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敢于在法官眼皮子底下、在庄严的法庭上极具蔑视性地从事违法活动,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法官当作“傻瓜”玩弄于股掌之间,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2、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
3、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书证上的签名、印章等也都是真的,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从现行证据规则看,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认定。
(三)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责任心
虚假诉讼是对法律尊严、法官能力与智慧的极大挑衅,作为一名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去揭穿它的真面目。民事诉讼的被动性,使法官有理由、也较容易对自己“制造”的假案作出辩护。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也不可能对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法官“制造”了假案以后在短时间内一般不会被揭露。而去追查虚假诉讼案本身就有较大难度,往往使法官丧失责任心。故必须让每一位法官对虚假诉讼案的危害性都有足够的认识。要从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的高度来审视虚假诉讼案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识破能力。必要时对查获虚假诉讼案的有功法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弘扬正气,激励进取。对与不法者里应外合,参与制造假案的法官要严惩不贷,坚决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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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没有专门做离婚诉讼的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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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离婚需要提起离婚诉讼,由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具体手续流程如下:
(1)
离婚案件的,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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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
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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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关系在协调、保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也形成了如下特点:1、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本目标。2、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3、以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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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产品标签规定: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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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格证标识规定: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0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局监督管理司《产品标识标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纸签,还可以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纸签。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总之,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分析:本着有利于生产,在食盐包装物上打合格二字是符合规定的。  (二)G
B5461—2000《食用盐》标准7.1规定“食用盐的大包装,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代号)。”  分析:由于是在外包装上喷制,需印批号和检验代号,批号与年月日位数相同8位。  
(三)《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地方病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包装标签推荐格式的通知》要求“出厂包装纸签订载内塑膜袋面左上角顶位置备检,运销分装纸签在编织袋缝合时置袋口小袋盐小面备检。包装日期(199×—××—××)和检验包(分)装批号(-
A、
B、
C、
D)”  分析:结合包装面喷印实际,按200606检1、200606检2标注,即检验员分别对两台机组检验合格后包装的承担食盐品质检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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