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哪里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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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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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工商户的办理流程及地点在进行相应的商业活动前,您需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取营业执照。针对那些涉及特定行业许可证的业务,比如经营食品或者餐饮服务等行业,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首先,您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所属辖区的工商办事处,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预先审核。接下来,凭借经过预先审核的企业名称,您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以获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在哪里办理

一、个体工商户在哪里办理

个体工商户的办理地点在何处

在您从事相关行业之前,例如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时,就必须前往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此流程中,您首先需凭借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所属地区的工商管理所进行预核准公司名称;接下来,您需要凭借上述预核准的名称前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待获得上述许可证之后,请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整理齐全,再前往同属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正式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如何注销营业执照

关于如何注销您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的正规程序,我们为大家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请您携带好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表格,前往所在城市的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申请。

我们受理审查人员将会对您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和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核,并将根据审核结果为您开具相应的《受理通知书》或《申请资料收据》。

如果发现有任何缺失或不充分的情况,他们将会立即或于5个工作日内给您发送通知,明确告知您应补充哪些文件或信息,以便可以完成完整的申请程序。

其次,针对符合法定形式且资料齐备的申请,我们将在短时间内(通常为当场)做出批复,并为您发放《注册决定通知书》。

如涉及到需要进一步验证有关内容的申请,我们也会及时给您发出《企业注册资料需要验证事项通知书》。

在等待的过程中,不用过分担心,我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您最终的审批结果。

如果您顺利通过了审批,下一步就请您于5个工作日后,携带刚才的《登记决定通知书》再次莅临该窗口,届时便能领到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为了您更好地操作,我们特向您介绍一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规定,当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结束以后,清算组应该精细制作清算报告,然后呈送给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核对确认,最后还要报送到公司登记机关,正式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接着,我们会发布公司终止的公告。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个体工商户欠款法院怎么判

涉及到个体工商户所拖欠款项的诉讼事例的裁决结果,往往需要根据多个复杂的因素加以考虑。首要的任务就是要确定这笔欠款的本质属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说服力和连贯性,此外还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等的详细内容。在借贷关系存在明确书面合同或者欠条协议,并且相关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选择站在债权人这一方,要求个体工商户偿还拖欠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然而,假如证据上有所缺失或争议较大,例如关于欠款项目的数量、偿还日期等方面的分歧,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双方提出的各种证据和反驳意见做出综合性的评断。再者,法院也会对个体工商户的偿债意愿和实际偿还能力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如果他们现有的财产储备无法抵消所有的债务金额,那么法院可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级和比例来安排债务的偿还顺序。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经营的模式运营,那么其家庭成员也可能需要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总的来说,裁决结果必须结合具体的事例情况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决定。

个体工商户的办理地点通常在所属地区的工商管理部门。需先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工商管理所预核准公司名称,再根据预核准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相关许可证。获得许可证后,携带所有文件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正式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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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变更名称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程序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2。,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证件;注、《指派函》:1;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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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本,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营业执照》正、《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经营者基本情况表》,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第一步、《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1。1,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证件;3: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提交《承诺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2;
第二步:《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3,填妥相应内容)、证件、证件,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应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副本、《营业执照》正:个体工商户不能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3;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递交申请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材料齐全::1,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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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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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怎样注册个体工商户
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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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与客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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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体户注销商标还在吗
个体户注销以后商标还是在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商标在进行注册以后,保护的期限是10年,因此在这个期间以内,如果个体户已经自行申请注销了的话,但是只要商标没有进行注销的话,商标都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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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存在职务侵占吗?
个体工商户不存在职务侵占罪的,一般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的工作人员,而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属于自然人,在主体要件上就不符合;在确定职务侵占罪时也会从不同的要件来确定。如果对个体工商户存在职务侵占吗不清楚的,可以了解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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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个体工商户注册商标以后个体工商户可以改成公司吗
[律师回复] 商标注册的流程: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是自己办理,则不需要)
4、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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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个体字号和商标注册个体字号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可以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对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可运用解释论从“在先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对“在先权利”的列举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可以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释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当知名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阻却事由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对于知名字号的认定,可参照重庆、福建、苏州等省市颁布的《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中的标准,从需要企业字号连续使用3至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经营业绩良好等方面综合认定。 对于达不到知名要求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来说,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混淆的角度进行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虽然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如果产生混淆,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抗注册在后的商标权运用。但是这种对抗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登记具有区域性,如果过分强调企业字号的排他性,必然会使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导致出现某小镇上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否定已建立一定市场信誉的全国性大型企业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既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排除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后,对商标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上有所限制,从而形成双方互不干扰,自由竞争的局面。
商标的共有与集体的区别是什么,商标的集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区别是如何的 区别: (1)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集体商标是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表明该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而不是个人。 (2)共有商标权是很多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的,是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商标是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这个组织的成员,是不可以使用的,成员间是相互平等的,还可以互相的监督。 (3)当集体商标遭遇商标侵权时,其损失赔偿应该包括所有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程受的损失 (4)集体商标所体现的并不是商标权共有,而是共同的使用。而共有商标是指共有商标的各共有人对该商标的共同所有。 与共有商标相比,集体商标更加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前景。但是同样也需要特别的注意商标的全面保护。 共有商标的特征: (1)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2)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3)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如果只有一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因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集体商标(COLLECTIVE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6)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7)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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