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中需提交的保险理赔所需材料
(1)请准备好您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2)若您拥有相关证明,亦可出示居住证明;
(3)务必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
(4)完整的门诊诊疗记录册;
(5)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
(6)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证明,同时还需提供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发票;
(7)关于休息与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工资单或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以及可能存在的扣发工资收入证明;
(8)护理需求证明以及相应的护理费用发票或收据;(9)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的票据;(10)若有营养需求,请提供相关诊断证明;(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簿,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的户籍证明;(12)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后还能向肇事者索赔吗?
若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知保险公司已按规定进行了相关理赔处理,但仍有其他方面的损失未能得到赔偿,在此情况下,受害的一方仍然可以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当机动车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对人身及财产产生伤害和损失时,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如果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则不足部分应根据具体规定,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具体而言: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过错程度较大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而如果涉及到双方均存有过错的情况,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按照相应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均无过错存在,那么应由机动车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如机动车驾驶人员无任何过错,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超过总责任的百分之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保险过期怎么判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到保险失效问题时,责任判定需要分情况而定。首先,如若机动车的交强险已经到期,那么该车继续上路行使显然构成了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一方因为自身过错而引发意外事故,即便原本属于保险范畴应该得到赔偿的部分,届时仍然需要由车辆方自负其责。其次,当商业险也已经过期的时候,如果事故过错仍在于车辆一方,并且所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那么毫无疑问,这部分额外的损失仍然要由车辆方自行承担。总的来说,由于保险到期,车辆方在事故中所面临的赔偿风险将会大幅度增大。具体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仔细评估后所做出的判断,同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损失状况,才能给出综合性的判断。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需提交: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门诊诊疗记录、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后续治疗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护理费用发票、交通住宿费用票据、营养需求证明、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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