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同时提起行政赔偿的申请
在行政诉讼中,请求赔偿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首先,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以期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事宜不予处理或答复,那么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人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分别立案审查,视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或是分别进行独立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二、行政诉讼中要怎么以职权追加被告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倘若法院欲以职权追加被告,需先征得原告的同意方能生效。
如若原告指控的被告不具备适格性,法院应将此情况告之原告并建议其进行被告主体的变更;
若原告不接受变更建议,法院则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三、行政诉讼中院判不合理怎么办
若您对在行政诉讼事例中所做出的二审判决结果存疑且深感不满,那么您仍然拥有以下多种方式用以寻求法律援助与帮助:首要的途径便是在该裁判当天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更高级别的国家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进行上诉的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充足的证据以及严密的法律论据来支撑您据理力争的立场和观点。其次,倘若已经收到了判决书并确认其已失效,那么您便还有机会通过申请再审来促使司法机关再次审查此案,只是在申请再审之前,您必须要具备合乎法律要求的再审事由作为支撑,譬如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结果、或者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伪造等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无论选择上诉还是申请再审,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和期限,同时也需要提供确凿而充分的理由及证据来支持您的申诉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若需同时提起行政赔偿申请,应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赔偿申请。若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答复,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将分别立案审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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