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最终结果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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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否为最终裁决确有此事,当您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这一法律文件时,便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已经在认真审理、研判之后,毅然做出了不起诉的结论,由此而来,此事件便算作彻底完结。若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之内,他们必须立即实行对此人的释放,并向其交付犯罪嫌疑人的释放证明。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对此案件进行撤案处理或是将其转移至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之中。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最终结果吗

一、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最终结果吗

检察院不起诉裁定书是否即为最终定论?

确实如此,若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则表示人民检察院已通过深入审查与论证,做出了不起诉这一最终决定,这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完结环节之一。假如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关出于合理理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将其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此时,他们有义务将嫌疑人予以释放,同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此外,公安机关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撤销此案或者将案件转向其它行政处罚程序。例如,假设公安机关因甲涉嫌盗窃罪名而对其实施了逮捕,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却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依法释放该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让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检察院所拥有的三种不起诉方式:

1.法定不起诉,即除了因刑法规定须由被害人自行告诉而未告知或者告知后又要求撤回告诉的情形外,其余所有情况均可视为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此种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按照刑法规定不必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若干案件,检察院可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种不起诉主要针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后依然认定证据不足,不具备提起公诉的资格,便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适用这种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必须已经经历过补充侦查程序。

在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后,接下来会进行如下几种具体管理和处理工作:

1.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如已对涉案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进行及时解除;

2.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告并将决定文书寄送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单位;

3.若被不起诉人为还处于羁押状态,那么应立即获得释放;

4.若是由公安部门移送而来的案件,还要将不起诉决定书写函发送至公安部门;

5.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仍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害人手中。

希望以上介绍能够帮助到广大读者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检方认为相关案件未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或者起诉的必要性并不足够。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并采纳检察院所做出的这一决定,从而终止对于被告者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法院或许会对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慎评估与审查。若被告人或其律师团队对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将对申诉内容进行深入审查,倘若发现检察院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那么法院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启动起诉程序或者由法院自身来进行审判工作。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律适用等等。

检察院的不起诉裁定书是案件处理的最终定论,意味着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决定不起诉。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公安机关应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根据情况,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或转为其他行政处罚程序。例如,甲因涉嫌盗窃被逮捕,但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应依法释放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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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扩展资料:典型事例:申请人胡某2011年3月代理上海奉贤某公司10名职工打讨薪官司,经法院调解成功。然而,胡某却伪造了原告授权委托书签名,先后分两次从法院骗领被告的支付款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为躲避委托人,胡某独自去了江西打工,并更换了手机号,切断与10名委托人的联系。几个月后,受到警方通缉的胡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2年3月6日,经奉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胡某不服,于2013年11月5日到奉贤区检察院申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民事纠纷处理,且罚金数额过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该院受理后,查看了全案卷宗材料,当面听取了胡某陈述的申诉事实和理由,对全案进行复查,认为原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因此决定对申请人胡某的申诉不予抗诉,并按照本院关于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查询办法,在该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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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不诉 号
(一)被不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人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移送审查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或“被不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经人民转至本院审查”
(四)案件事实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决定不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决定不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的规定不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77规定不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的规定,决定对不。
(六)告知事项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规定不的,被不人如果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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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最终判决会高于检察院吗?
正常情况下,法院的最终判决一般不会高于检察院,有特殊情况的,才会高于。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有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都会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情况特殊的,可以不用采纳,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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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都是最后一天出结果吗
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通常情况下将会在一个月之内得到处理,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理解并尊重检察机关所处的法律程序和工作安排。检察机关将尽最大努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调查取证以及审查起诉等事宜,以便能够及时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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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检察院都会有量刑建议书吗?检察院是不是都会根据量刑建议书来判决?
[律师回复] 1.关于量刑建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凡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然,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虽然检察机关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某些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仍然具有一定的机动权,可以灵活处理,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出于刑事政策、外交政策、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虑,如认为不提量刑建议更为合适的,可以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实践中,对不宜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只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意见。
2.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且口明确提出应判处的刑种及确定的刑罚,如对于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明确、具体的刑期意见。考虑到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对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认识,且随着诉讼的推进案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同一法定量刑幅度内检法对于量刑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也是正常的,要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确到与法院没有差异显然是勉为其难,如果法官量刑和检察机关建议经常出现差距,则不但会挫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也会影响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具体确定的建议不宜作为一般的建议方式,而应当以具有一定幅度的建议为主要方式。
当然,也不宜一律禁止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可能有更好的效果,如某些简单的、常见多发的案件,经过长期起诉审判实践,量刑的规律比较好掌握,犯罪与刑罚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形下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具有可行性。而且,我国刑法对某些犯罪也规定了具体确定的法定刑,在此情况下只能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故《规则》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3.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意见,与起诉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即连同案件审查报告一并报批。另一种方案是,可以分别主诉检察官和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规定不同的审批程序。《规则》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方案,这是考虑到,量刑意见与起诉意见由同样的主体审批,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以免决定起诉后,再另行报批量刑问题;另一方面起诉问题与量刑问题一并考虑,更有利于审批主体作出正确的决定。
4.量刑建议的载体。《规则》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提出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当然也可以不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未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中载明量刑建议。
5.法庭审理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即使是在提起公诉时已经提交量刑建议书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应当口头发表量刑建议。有人提出,公诉人可以在宣读起诉书后即提出量刑建议。经研究后认为,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事实、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公诉人还难以判断是否需要对拟定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如果在宣读起诉书后提出量刑建议,之后又发现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则将陷于被动。故没有采纳该意见,还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为宜。
6.关于量刑建议调整问题,原《规则》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
“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情节致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需要调整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检察长的授权作出调整,也可以在原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的量刑情节提出概括性建议;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于可能出现新量刑情节的,一般应征得检察长的事先授权,或者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对于“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规则》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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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不诉 号
(一)被不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人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移送审查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或“被不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经人民转至本院审查”
(四)案件事实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决定不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决定不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的规定不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77规定不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的规定,决定对不。
(六)告知事项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规定不的,被不人如果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
(院印。
对检察院起诉书不满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检察院书不满如何处理?
向它的上级检察院。
检察院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流程大致如下:
(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的决定。
公诉书怎么写
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书。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书,并在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书,并在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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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到检察院能终止吗?
醉驾到检察院不能终止,因为检察院是没有权利直接释放的,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主要就是因为醉酒驾驶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所以是不能够随意的终止案件的,否则就是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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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起诉书不满,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检察院书不满如何处理? 向它的上级检察院。 检察院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流程大致如下: (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的决定。 公诉书怎么写 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书。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书,并在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书,并在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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