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权能否诉讼保全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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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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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车位使用权的保全诉讼无产权证明的车辆停放场所并不具备申请保全之资格。究其原因在于,若缺乏产权证明文件便无法明确车辆停放场所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而无法断定该场所是否为责任人所拥有的财产,进一步地也无法实现申请保全的初衷。鉴于此,在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选择拒绝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诉讼保全的范围应严格限制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车位使用权能否诉讼保全

一、车位使用权能否诉讼保全

车位使用权可否作为诉讼保全的标的

未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原则上不得予以保全。原因在于,无产权证明文件便难以明确车位的归属权以及该项资产是否为义务主体所有,从而难以达成保全之目的。正因如此,若无相应产权证明文件,司法机关通常会选择不予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财产保全应当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持有的财产。对于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以防止误将他人的财产错误地查封、扣押。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车位使用权70年是否合法

对于车位使用权的70年期限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其实际用途进行判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高年限在不同用途上有具体区分:

即,1、居住用地为70年;

2、工业用地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均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5、综合或其它用地则统一设定为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车位使用权搬迁怎么补偿

关于车位使用权搬迁补偿的方式及具体标准,往往受到诸多因素影响而产生差异。首要之事便是确立车位的特定性质——即属于所有权车位抑或仅具有使用权的车位。若该车位持有合法的使用权,其补偿方案则一般会综合考虑车位现存的剩余使用期限、市场估值以及所处区域的整体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常见的补偿方式可能包括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亦或是根据确定的评估标准,衡量车位所具备的价值,从而给予相应的货币数额;此外,也可能通过提供新的等价车位来作为对此种情形的妥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充分了解并遵循当地现行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拆迁安置补偿计划则显得尤为重要。如您对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誓难达成共识,您可依法依规追求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保障。

车位使用权在未办理产权证书时,通常不可作为诉讼保全的标的。因无产权证明,难以明确归属权,难以达成保全目的。司法实践中,若无产权证明文件,一般不予保全。保全应限于争议财产或被申请人财产,并需提供所有权凭证,避免误封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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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使用权在未办理产权证书时,通常不可作为诉讼保全的标的。因无产权证明,难以明确归属权,难以达成保全目的。司法实践中,若无产权证明文件,一般不予保全。保全应限于争议财产或被申请人财产,并需提供所有权凭证,避免误封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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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主权”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一)了解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首先,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因此需要正确解读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法定权力,这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前提。
其次,消费者要建立正当的权利意识。这需要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以及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的工作中要强调消费者要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二)正当行使食品安全权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消费者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意识到滥用权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会滥用权利。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漫天要价、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过滥用权利,可以使自己所认为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损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选择机制充分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考虑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减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维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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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车位的使用是否适用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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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权怎么正当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全权怎么正当行使问题解答如下, 安全权如何正当行使
在“消费者主权”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一)了解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首先,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因此需要正确解读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法定权力,这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前提。
其次,消费者要建立正当的权利意识。这需要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以及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的工作中要强调消费者要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二)正当行使食品安全权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消费者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意识到滥用权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会滥用权利。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漫天要价、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过滥用权利,可以使自己所认为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损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选择机制充分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考虑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减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维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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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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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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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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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
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生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也可以自己直接。此时股东直接,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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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非所有股东都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对股东的资格作出要求,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恶意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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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合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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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安全权应该怎么正当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全权应该怎么正当行使问题解答如下, 安全权如何正当行使
在“消费者主权”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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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因此需要正确解读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法定权力,这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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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当行使食品安全权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消费者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意识到滥用权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会滥用权利。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漫天要价、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过滥用权利,可以使自己所认为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损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选择机制充分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考虑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减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维权体制。
安全权应该如何正当行使
[律师回复] 对于安全权应该如何正当行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安全权如何正当行使
在“消费者主权”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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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因此需要正确解读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法定权力,这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前提。
其次,消费者要建立正当的权利意识。这需要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以及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的工作中要强调消费者要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二)正当行使食品安全权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消费者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意识到滥用权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会滥用权利。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漫天要价、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过滥用权利,可以使自己所认为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损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选择机制充分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考虑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减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维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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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我国相关规律规定,车位是需要交土地使用税的。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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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 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 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 有三个:
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
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
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 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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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怎么确定诉讼标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使代位权怎么确定诉讼标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代位权怎么确定诉讼标的
一、金融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怎么确定诉讼标的
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确定诉讼标的,除了自身未受清偿的债权数额以外,还应当结合代位权的学理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①“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标的最大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而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金融机构有权根据次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②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金融机构的全部到期债权,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包括有保全必要的未到期债权
③就次债务人而言,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不得超过被代位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另外,由于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可行使的债权范围往往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利息部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确定诉讼标的,需要明确一个时间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现在诉讼中的通行方法,一般应依债权人时为准。但在作出判决之前出现新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增加诉。
二、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有具体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同时形成代位权行使的必要:
①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
②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通过诉讼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
④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
⑤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由于金融机构是主张行使代位权权利的当事人,因而,其应当按照主张要求,在诉讼中向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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