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小孩归谁抚养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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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未领证婚姻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未领取到结婚证书的情况下,所生育的子女即属于非婚生子女。虽然未曾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然而,非婚生子女亦有权享受到如同婚生子女般的法律保护与权益。其中,首要的任务便是就孩子的抚养事宜展开协调并达成共识。若未能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则应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公平合理的裁定。
没有结婚证小孩归谁抚养

一、没有结婚证小孩归谁抚养

未办理结婚登记之情形下,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未进行正式婚姻登记而生育的子女被称为非婚生子女,他们同样享有与正常婚育子女相类似的权利。在解决这类子女的抚养问题时,我们应当尽量采取协商方式来达成共识。若协商未能达成结果,则应由相关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形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在离婚之后,对于年龄不足两周岁的子女而言,他们的母亲拥有直接抚养他们的优先权;对于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若双亲无法就抚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应交由专业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和安排。当子女年满八周岁以后,法律将更加尊重并保护其个人表达意愿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没有结婚证离婚财产如何分

对于男女双方在未获得婚姻证书情况下共同生活的情况而言,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将这种状态界定为夫妻关系,相反,它只能被看作是一种同居关系。如果要结束这一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首先应该尊重双方的意愿,由他们进行协商解决;倘若协商不过,他们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就让我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吧!

关于同居期间的收入分配:1.对于当事人同居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以及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得到的合法财产,我们原则上都将它们认定为个人所有。2.假如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买的资产或共同经营所产生的收入,那么这些都按照普通的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这里所说的共有财产指的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设有明确规定:若共有人对共有的土地或房产没有划分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是划分得不够清晰,除了共有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殊情况外,其他一律看成是按份共有。所以,同居期间的这类共有财产,只要你们之间有明确约定的就按照约定的规则来分配,如果没有任何约定甚至约定模糊的,就参照按份共有处理。然而,《民法典》中还提到这样一条原则:按份共有人若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数量没有明确指示或者非常模糊,便以实际出资额为准;若是无法确认实际出资额,那就视作各位成员平等享有。换句话说,一旦你们之间有过约定,那就是按照约定来分配;如果没有约定,那就按照实际出资额来分;要是根本没法确认出资额的话,就当作每人平等享有。至于那些仅仅登记在某一方名下的财产,就需要咱们人民法院经过严格的考量,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各个成员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等多重因素去检验是否发生了经济混同,然后才能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谁,以及各自的份额。

关于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处理:1.对于同居期间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所需而形成的债权,我们将把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而对于债务问题,我们会尊重双方的意见,由他们互相协议还款;如果协议未能达成共识,这个时候我们就会依据人民法院的法定判决,让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义务。2.如果你们在恋爱同居期间,有人送给另一半一些贵重物品,比如大笔的现金转账、房产、汽车之类的,那么这份馈赠是一般的恋爱馈赠,还是建立在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基础之上呢?司法实践表明,如果这份馈赠已经远远超过了你们日常生活的正常交际范围,那么法官们往往会结合你们双方是否已具备结婚所需的基础条件、是否已经拜访过对方家长,甚至是否到达谈婚论嫁的阶段,来判断你们达成赠与协议的意图是否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决定那份该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彩礼,如果是,只有馈赠之人才有权利请求接收方返还,当然,返还金额是否完全,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而如果那份馈赠并不符合彩礼的范畴,那么它就应被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行为,收受人无需返还。值得注意的是,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其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仅增强了彼此间的感情,还有助于达成特殊的目的性。一方自愿付出并赠送的财物,例如,香烟、衣物、手提包、手表、化妆品等礼物,亦或为享受共同的饮食、旅行等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没有超过正常人际交往范畴的消费支出或生活花销,这些都可以看成是一般的赠与。当恋爱关系告终以后,馈赠方再度提出返还请求时,法院通常不会给予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年轻人们,在面对恋爱和结婚这件事情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做好充分准备,避免走到这一步。《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三、没有结婚证离异孩子怎么判

在尚未领取结婚证书的前提条件下,关于子女抚育权的归属问题无疑变得更为复杂,这需要根据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与判断。首要的任务便是明确孩子的实际年龄、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以及孩子所处的生活环境等等。通常而言,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幼儿,其抚育权往往会被判归属于母亲;然而,当涉及到两周岁及以上的儿童时,法院将会对上述各种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评估与考虑。在做出最终的抚育权裁决过程中,法院始终将孩子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成长需求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判决。值得一提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判决结果都可能因为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在解决抚养权时,应优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公正裁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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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小孩抚养权归谁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平等的。双方可以先通过协商决定没有结婚生的孩子归谁,如果难以达成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没有结婚生的孩子的抚养权。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以有利子女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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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法抚养权归谁? 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想与对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尽量收集以下两方面的证据: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 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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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应该归谁,孩子的抚养权该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更合理,怎么判我国法律一般是如何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大原则,相关法律对此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1、一般随母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随父方生活。
二、关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一)父母双方争夺抚养权的
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二)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在离婚诉讼期间,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更合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是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功能的,予以优先考虑,但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方面因素,来决定抚养权判给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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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小孩抚养权归谁?
对于孩子还未出生的情况,如果是已婚夫妻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那么双方自己分开就行了,这就涉及到了今后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孩子是跟随女方出生且诉讼之前大多数也是跟随女方生活的,那么在以后的诉讼中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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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2岁孩子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2岁孩子抚养权归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因此,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如果一方不让探视怎么办
1、我国的《婚姻法》有规定: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
2、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为大部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都涉及了人身问题,所以万一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伤害。
3、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10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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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孩子死亡,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知道,孩子的抚养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挂钩的权利,故而是不可以放弃的,因此我们应该理解此种权利为一种法定不可推线的义务。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般都会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若是一方在获得抚养权后死亡,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一、获得抚养权后死亡,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具有监护抚养的权利。此时如果另一方对孩子有抚养监护的能力,那么可以向人民主张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同时,如果另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话,那么孩子的抚养监护责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来承担。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那么需要举证另一方没有抚养监护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则将支持孩子的亲生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出现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死亡,正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在审理时也会充分尊重该未成年的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变更抚养权有哪些条件并不是在离婚的时候争取的抚养权就一直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了。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获得抚养权后死亡,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若孩子的另一方法定监护人健在,且有抚养能力,则抚养权归属于另一方的当事人,若夫妻双方都已离世,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则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该担负起抚养孩子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孩子抚养权归谁,分居
[律师回复]
一、离婚前分居小孩谁抚养对离婚后抚养权归属有影响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会涉及很多因素,比如离婚双方的经济能力、道德品质、日常工作生活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子女是否满2周岁或者已满10周岁时子女自己的意见、平时对子女的关爱情况、离婚后祖父母协助照顾孩子的能力等等。虽然因素很多,但不难看出最重要的原则即是:尽量保证孩子在未来生活中能够健康成长。当离婚双方各自的条件上大体相当时,法官自然而然地会把注意力集中到双方分居后孩子随哪一方生活这一情况上来。毕竟分居是为日后离婚做准备的,而分居时孩子随哪方生活也是双方博弈的一个结果,法官在判决中进一步确认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儿,而分居期间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恐怕在离婚时只能得到子女的探望权了。
二、一般会如何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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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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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户口了,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你好,您好,离婚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
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
第二次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
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谁抚养这得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双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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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扯结婚证小孩归谁抚养?
如果子女年龄较小则会跟随母亲生活,如果年龄较大则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作出判决,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品德习性、受教育状况等。法院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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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归谁养:抚养权归属
一、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依据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抚养权问题。有下述几种法定情形:除双方协议一致、女方患重病、有能力不抚养及其他确无法随母亲生活情形外,2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孩子,双方同等机会,但是,考虑一方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之前与子女生活时间长短比较、一方患病不宜随孩子生活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与孩子的情感因素等;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二、抚养费支付问题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支付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20%-30%支付,抚养两个以上孩子的,总额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该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支付数额可以变更。变更抚养费,可以另行。抚养费以按月支付为常态,一次性支付为少见情形。抚养费一般支付至18周岁,少见情况下成年后仍需支付必要费用。抚养费支付方下落不明,可以以其财产折抵抚养费。一方不得因孩子姓氏变化而拒绝支付抚养费。
三、抚养权变更一方可以通过另行方式请求准予变更抚养权,也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时,有下列情形,予以准许:抚养子女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抚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10周岁以上的孩子自愿与另一方生活;其他情形。变更抚养权之诉,取证比较困难。
四、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及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无差别,享受婚生子女所有的权利。不管是否婚生子女,如果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在诉讼期间,可以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孩子。非诉讼期间,孩子遭到遗弃,后果严重则由刑法制裁;如果并没有严重后果,法律并没有规定强制性措施。
五、养子女、继子女抚养问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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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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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抚养权归谁夫妻走上离婚道路,是彼此的无奈选择,而孩子也成为这场家庭战役中最无辜的受害者。为了减轻孩子的痛苦,切实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我国从立法角度明确规定出了判决子女抚养权的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二、(外)祖父母能否要求抚养孩子父母离婚时,父母双方享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均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随父方生活或者随母方生活都是可以的。只要离婚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一般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不能直接要求抚养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仅可以要求协助进行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根据上述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作为将子女判给父方或者母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以有利于子女在其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
(一)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二)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
(三)子女曾经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继续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应当明确的是,根据上述情况将子女判给父方或者母方抚养的,并非将子女判给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最终抚养子女的仍是父方或者母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只是协助进行抚养。
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知道,孩子的抚养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挂钩的权利,故而是不可以放弃的,因此我们应该理解此种权利为一种法定不可推线的义务。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般都会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若是一方在获得抚养权后死亡,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一、获得抚养权后死亡,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具有监护抚养的权利。此时如果另一方对孩子有抚养监护的能力,那么可以向人民主张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同时,如果另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话,那么孩子的抚养监护责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来承担。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那么需要举证另一方没有抚养监护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则将支持孩子的亲生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出现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死亡,正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在审理时也会充分尊重该未成年的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变更抚养权有哪些条件并不是在离婚的时候争取的抚养权就一直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了。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获得抚养权后死亡,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若孩子的另一方法定监护人健在,且有抚养能力,则抚养权归属于另一方的当事人,若夫妻双方都已离世,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则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该担负起抚养孩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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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小孩归谁抚养
没有结婚生的孩子归孩子的亲生父母双方抚养,也可以由一方抚养,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议达成一致,按照协议的约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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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未成年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判决。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借腹生子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归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郭女士咨询,她和丈夫结婚多年都没生小孩,后来去医院检查才知道郭女士患有不育症。夫妻两人商量后,决定找年轻女孩王某“”。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将两人的受精卵植入王某体内,小孩出生后归郭女士夫妇所有,两人支付35万的报酬。但没想到的是,小孩出生后,王某由于十月怀胎产生了感情,不愿意将小孩交给郭女士夫妇抚养。这种情况下,小孩的抚养权该归谁  广东南律师分析认为:郭女士提到的“”是指借助
第三人的子宫,植入夫妻的受精卵,从而生下孩子。我国在法律层面对此种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且从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最终委托方得到孩子,受孕方得到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这种交易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约定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通过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当然归郭女士和其丈夫。  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合同无效,但是对已经通过所生的非婚生孩子,其抚养权受法律保护,孩子由谁抚养,要根据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双方的经济基础、有无固定收入、有无固定住处、哪方能给孩子一个稳定成长环境、孩子系生产、王某收取了35万元费、王某未婚等等因素,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合考虑确定。  就孩子抚养权产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孩子由谁抚养。
最近有一当兵的朋友离婚了,他是现役的军人,想了解一下现役军人离婚孩子归谁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布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
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布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4)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4)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错的除外。(4)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4)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以上是有关现役军人离婚孩子归属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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