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不予实行的限定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处罚领域中,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不予追究:
首先是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若违法行为人为未成年人且年龄不足十四周岁,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
再者,如果行为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在其无法分辨或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情况下做出了违法行为,也应当免于追究责任;
最后,即使违法行为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但在被发现之前,也不应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哪些情形不允许起诉离婚
一、以下情况之一均不得申请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1.若女方正处于孕期、生育后一年之内或终止妊娠后未满六个月,而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并未能提供法院认可具有启动诉讼程序必要性的特殊事由;
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圆满解决问题,且无任何新的情况或理由作为支持重新提起投诉的依据,但在同一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的诉求;
3.原告曾主动撤回诉讼申请,且无其他新的情况及足够充分的理由作为支撑,但在撤诉后六个月内又提出相同申诉请求的情况;
4.已经以撤诉处理的婚姻纠纷案件,同样无任何新的事实和理由,在相同时间内再次提出申诉的情况。
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女方在孕期、生育后一年内以及终止妊娠后未满六个月的特定时期内,男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然而,当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倡议,或者经由法院认定确有必要依法受理男方提出离婚的诉求时,则不受上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哪些情形不给律师会见
在一般的情况下,倘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便可能导致律师无法进行会见:1.事例本身与国家保密事项有所关联,倘若在事例的调查初期并未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那么律师将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会见。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存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看守所有权暂时停止安排其与律师之间的会面。3.如果律师的会见可能对事例的调查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可能引发串供或者销毁证据等问题,那么在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后,可以适当限制律师的会见权。然而,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对于限制律师会见的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格的程序规范,绝不能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获取律师援助的基本权益。
行政处罚在以下情形可不予实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这些情况下,可免除或从轻处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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