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关于电子印章的适用场景
电子签章若是具备严谨性并荣获法律认可,则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效力。
然而,要确保电子签章的安全可靠性和无可争辩的法律地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电子签章的制造数据在签署过程中需要严密锁定,以确保仅限于签名者个人掌控;
其次,电子签章的使用权限需严格限制于签名者自身,杜绝任何越权行为发生;
最后,对于已经完成签署的文件,任何试图篡改或删除签字迹的行为均应被系统实时监测并记录,以便后续追溯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特定情况出现时,涉案当事人可依照法定程序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1)检察院若对于案件不予立案或予以驳回起诉的决定存在明显错误;
(2)当事方若掌握有充分的新型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
(3)若原判决和裁定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缺乏,未经过质证或存在伪造情况;
(4)若原判决与裁定使用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失误;
(5)若法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对公平审判产生不良影响;
(6)若原判决或裁定中遗漏了当事人的重要诉讼请求;
(7)如果做出原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遭到撤销或修改;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若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告敲诈
敲诈勒索乃严重犯罪之一,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在实践中,可依法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类: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这种胁迫来逼迫受害者交付财物;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为了成功地追究敲诈勒索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若您怀疑自身遭受了敲诈勒索,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电子签章若具备严谨性和法律认可,具有法律效力。要保障其安全可靠和无可争辩的法律地位,需确保签署过程数据锁定,仅限签名者控制;严格限制使用权限,防止越权;实时监测并记录篡改或删除行为,便于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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