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方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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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夫妻一方不幸离世后财产分割的详细策略对于已故夫妇中一方留下的财产,应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予以分配:首先,如果当事人生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应当根据遗嘱中的具体条款来执行。反之,若并无此类遗嘱存在,那么便要按照特定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法定继承分配。在这样的情形下,余生伴侣、子女以及父母等直系亲属都将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他们有权对死者遗留下来的遗产进行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方法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方法有哪些

关于配偶死亡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夫妻一方离世之后,关于财产的分配通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下的财产分配方法:

首先,如果在逝者生前已经留下了明确的遗嘱,那么财产将会根据遗嘱中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分配;

其次,如果并没有设立遗嘱,那么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来办理财产分割事宜。在这种情况下,配偶、子女以及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均有权享有对逝者财产的分配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其中的一半份额应当归属于配偶所有,而剩余部分才可以视为逝者的遗产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如何分割?

当夫妇中的一方离世之后,关于其遗产如何进行妥善规划与分配,在此我们详细地解答您可能遇到的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除夫妇之间有任何特别的协商与约定外,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需先行分割出属于配偶那一份,剩余的部分才可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加以分配。

然后,接下来让我们进入遗产分配的步骤。

如果亡者留下了遗嘱,那么就遵循遗嘱的意愿;

若亡者并未立下遗嘱,则依照法定继承来执行。

此时,涉及到无法直接分割的遗产,就需要采取以折扣价格售卖、给予适当补偿或者达成共有的方式进行处理。

另外,如果亡者离世后,另一半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那么便享有权利来处置已经继承的财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对此进行干涉。

然而,如何准确地界定遗产的含义以及规模呢?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虽然夫妇双方拥有共同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在遗产分割之时,需要首先划分出共同财产的一半给予配偶,剩下的才能被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在家庭共有的资产范围内,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首先从其中分离出其他人的资产。

习惯上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并未事先约定财产制度,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除了法定应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资产(例如,由于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一方所有的资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之外,其他均应视为双方共享。

在明确已故配偶的遗产范围之后,再根据有关继承的相关规范进行遗产的公平分配。

无遗嘱或遗赠情形下,遗产应遵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关于遗产的分配方案,首先,我们需要确认已故一方在生前是否已经留下遗嘱,或者此前是否签署过赡养协议(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没有离婚但是具有孩子且身边没有亲人陪伴生活的情况,原因可能有多种,在此暂不做具体探讨)。

赡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赡养协议通常是同没有抚养义务的人签订的)。

假设以上两种方案都不具备条件,法定继承程序正式启动。

法定继承的首位顺位通常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这些人都应参与分配,但应根据他们目前仍在世的人数来制定一个平均分配的方案。

法定继承的次级顺位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若在第一顺位中无人符合条件,则顺延至第二顺位,同样依据仍存活人员数实现平均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夫妻一方死亡如何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不幸离世后,其遗留下来的财产如何分配,相关的分配规制具体如下:首先,确定被离世者的遗产范围,这部分遗产主要包括了夫妻共有的全部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一半。然后,如果离世者生前对其死后的财产做出明确的分配意愿并立下遗嘱的话,那么就应该严格尊重遗嘱的内容来进行遗产的分配;然而,如果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进行遗产的分配。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配偶、子女以及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他们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在遗产分配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地考虑到每一个继承人的实际状况和需求。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相关问题。

配偶死亡后,财产分割首先遵循遗嘱规定,若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先分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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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对夫妻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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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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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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