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单位犯与个人犯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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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涉案与个人涉案在串通投标罪中的区别探讨串通投标行为的违法责任承担者涉及到企业及其员工。就串通投标罪这个特定犯罪来说,其主体系别区分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就招标方来说,构成此罪的主体属于特定的人;而对于投标方来说,则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只要他们符合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都可以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串通投标罪的单位犯与个人犯有什么区别

一、串通投标罪的单位犯与个人犯有什么区别

串通投标罪之单位犯与个人犯的分别

串标行为所涉及的处罚对象包括了公司以及个人。在有关串通投标罪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涉及的主体有两个层面,分别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于招标人来说,他们属于特殊主体;而对于投标人来说,则属于一般主体。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是单位实施了串通投标罪行,那么将按照“两罚制”进行处理,也就是既要对该单位处以罚金的惩罚,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串通投标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存在投标人互相勾结、串通投标报价行为,或投标人串通招标方进行投标活动,且伴随着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则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即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责任:

(1)该行为给招标人、投标人和国家、集体以及公众个人的利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且经济损失额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2)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3)中标项目资金总价值达到了四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4)采取威胁、欺骗乃至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者;

(5)尽管未达到前述各项额度的标准,但是却因为类似串通投标行为而曾受到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并且在之后继续从事此类活动者;

(6)另有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者。

在此基础上,若投标人之间的串谋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权益,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也可能会被处以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串通投标罪会判多久怎么处理

串谋投标罪,是指在投标过程中,各投标方之间相互勾结,通过高估自己的投标价格,以排挤其他投标者,从而损害招标方或其他投标者的权益,情节非常恶劣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第223条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涉事人员来讲,一旦触发此种罪名,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拘役的严厉处罚,同时还会被剥夺罚金的权利,或者单独进行罚款的处分。倘若发生单位有任何行径触犯了该法令的情况,也将面临与个人类似的惩罚,即举例来说,单位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参与者,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定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对招标方、投标方乃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且直接经济损失的数值超过五十万元的;(2)违法所得的数额超过十万元的;(3)中标项目的总金额超过二百万元的;(4)采用威胁、欺诈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然没有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在过去两年内因为串通投标而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且再次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若您不幸遭遇了涉及串通投标罪的事件,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获取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援助。

串标行为处罚对象为公司和个人。涉及串通投标罪,主要主体为招标人(特殊主体)和投标人(一般主体)。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可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单位犯罪则实行“两罚制”,既罚单位也罚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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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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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际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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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辅恭滇枷鄄磺殿委东莲胁从犯。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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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意的种类不同。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3)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4)犯罪动机不同。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
(5)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6)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根据司法解释,为了犯罪组建法人,然后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其犯罪行为不是单位犯罪。如赖昌星案)。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罪。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7)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对此情况,如果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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