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被认定盗窃罪的明知
如何认定盗窃罪中明知的法律认定
对于如何确定盗窃罪中的“明知”,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我国关于盗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盗窃罪立案的基本条件:
1.在盗窃行为中涉及到的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者;
2.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
3.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侵入他人家庭居住区域,且居住场所对外界保持相对独立性的情况下进行的盗窃行为;
4.在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等大众视线范围内偷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之行为;
5.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多种形式的公私财产损毁行为均属于可被认定为盗窃罪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何被认定为是特许经营合同,有没有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许经营合同的界定需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特许经营合同系指特许方将自身运营所需之相关资源授权予受许方使用,同时要求受许方依照特定约定进行经营,并按照合约规定向特许方交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
其次,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方及受许方均应具备独立且明确的主体身份,而受许方对特许方所提供的经营资源仅享有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或转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本条例中所述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为“特许经营”),系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使用,而受许方则须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展开经营活动,并向特许方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三、如何被认定为洗钱
关于洗钱的定义,应该是将来自于不法途径获取的资本通过各种手法来掩盖其真实的来源,同时,改变它们原有的本质,以期达到看似合乎规范的面貌。在对洗钱活动进行审查时,我们必须全面地了解并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洗钱者必须明确知晓所从事的交易涉及到了犯罪活动,即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收益;其次,他们的实际操作也需要有明显的表现,如提供秘密的资金账户、帮助转变资产形态、动用资金、以及暗中协助清洗犯罪收入等等;最后,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在于掩藏、虚构犯罪所得的真正来源和固有的性质,并且这一行为本身已经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具体的认定方法可能因为法律条文和特定案情呈现出的差异而产生些许变化。在司法实践当中,执法机构通常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确定盗窃罪中的“明知”需符合立案标准,包括:盗窃公私财产价值一千元及以上;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违规侵入独立居住区域盗窃;在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偷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形式的公私财产损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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