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有哪些具体的条件和步骤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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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放弃继承权的具体条件与操作程序法定继承的放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定继承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继承,但需在继承开始后以及遗产处分之前做出明确的放弃声明。其次,提出放弃继承请求的法定继承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然后,放弃继承的意愿须为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能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伤害。最后,当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者或者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表达。
放弃继承权有哪些具体的条件和步骤

一、放弃继承权有哪些具体的条件和步骤

阐述放弃继承权的具体条件及操作步骤

法定继承的放弃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首先,被指定为法定继承人的公民需在财产继承活动尚未开始之前,即遗产得到妥善处理之前,公开明确声明放弃;

其次,自愿选择放弃法定继承权益的个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放弃遗产继承应体现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同时其行为不得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不当损害;

最后,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须采用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者或其他有继承权之人士进行明确表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放弃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

放弃继承权是指在继承展开之后,继承者享有的在分配遗产之前,表达撤销自身继承资格以及应得份额的意愿的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自始伊始时,如若继承人欲放弃继承,应当在处置财产前,用书面方式宣布放弃继承的决定。

如果在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述,那么应该默认为同意接受继承。

至于受赠人,他们需要在得知接受遗赠的信息以后的6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是否接受或是放弃这一份接受。

换句话说,如果受赠人超过这个时间还没有表现出何种态度,那么默认就是拒绝接受这份遗赠。

我们将依据下述四点来详细介绍这一过程。

首先,放弃继承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而资产分配之前。

由于法条的明确要求,我们能够看到,弃权继承需遵循以下几点规则:

遗赠者需要在获悉受遗赠以后的60日之内,正式表达对遗赠的接受与否;

否则,将视作放弃受遗赠。

其次,弃权继承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原则上需由当事人自行完成,而非委派他人代行。

然而,存在例外情况,如继承者具有行为能力缺陷,可能需要他人的帮助。

因此,我们应当妥善处理这种情况下的问题:

第一,当继承人继承的对象仅包含积极财富时,继承行为实际上属于纯粹受益的法律行为,类似于赠与协议中的未成年人士益处回归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参考这一规定,避免法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放弃继承,从而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当综合考虑所有继承物的利弊时,如果继承而来的消极财产大于积极财产,导致收取遗产反而得不偿失,此时应允许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这位继承人做出是否放弃继承的决策。

第三,弃权继承应当是毫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最后,弃权继承不能是部分弃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放弃继承权补偿20万怎么判

关于放弃继承权所引发的补偿问题的裁定,首先需要明确的便是该补偿协议是否已经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真诚,并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效用之上。倘若此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则接下来判断补偿金额是否得当时,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规模和实际价值,以及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后对其余继承人利益的潜在冲击等等。此外,还需要深入审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他们各自的经济实力,以期寻找到协议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某些可能存在的原因,例如施加不当压力或进行欺诈行为等等。如果能够证明补偿协议的确是在公正、自愿、合法的基础之上促成的,并且亦无以上违法或可以撤销的情况发生,那么通常会倾向于依据此前的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偿金。然而,如果发现存在违规现象或者明显的不公现象,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补偿金额进行适当调整,甚至可能宣布协议无效。

放弃继承权需在遗产处理前,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明确声明并书面表达真实意愿,且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继承人应向遗产管理者或其他有继承权之人士表达放弃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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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代位继承的办理程序的内容,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得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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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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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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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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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网上签合同的具体步骤
1、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2、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3、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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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继承房屋遗产的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继承房屋遗产的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的,须提供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20]78号、财税[2020]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深圳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起诉离婚的具体步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审理、判决。
1、
离婚案件的,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时,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接到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应当更换不符合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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