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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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损害赔偿金,这是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诸多法律关系中,当其中一方因违法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害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产生了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必须要向受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金,以用于填补受害者因为此违法行为而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

在保管、加工承揽、运输等诸多合同关系当中,一旦出现一方因违法行为导致对另一方构成了财产损失的情况,便会触发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而作为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向受害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金,以此来填补受害者因违法行为所承受的经济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乃是民事责任体系中的核心与基础,也是最为常见且重要的责任形式之一。相较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采用的财产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责任更加强调其补偿性特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责任并未强求必须解除合同。

当合同一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时,其不仅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亦有可能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自身义务或履行的方式与约定不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涵盖了众多不同的层面。

民事诉讼领域,这种责任主要包括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及对人身伤害的赔偿两个方面。

财产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由于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直接财产损失,例如物品的损坏、财产价值的降低等等。

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它则囊括了由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用等众多项目。

在此之外,存在着一种名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类型,其适用对象是那些因为侵权行为而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受害者。

至于在违约责任的范畴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就要根据合同预先约定的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部署,以此来充分考虑和平衡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所带来的各项实际损失,特别是未来可能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流失等等。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赔偿范围通常会受到限制,即仅限于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理应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是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时产生的民事责任,要求违法方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受害方经济损失。这是民事责任体系中的核心与基础,强调补偿性特征,与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方式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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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是对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主要分为工伤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损害赔偿等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本文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类型、性质进行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案件(这里仅指对人身体及生理上的损害赔偿案),但由于案由不同,案件的处理与赔偿项目也不同。案由无非是侵权与违约两类。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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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对于刑事附民事诉讼中案的人身损害赔偿,除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外,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没有大的区别。下面我简单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作个比较。
首先是案由的划分。
除工伤以外,侵权里面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引起的人身损害都可能构成请求权竞合。即既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其区别在于:
一、违约之诉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责任性质有不同。违约责任一般认为属无过错责任。如乘坐的士,的士车与他人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那么不论车祸发生原因的士司机一方有无责任,都不影响其赔偿责任。而如果以侵权之诉,则只能追究有过错的肇事方的责任,如双方都有责任,那么要依过错大小分担责任。不过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里面,医院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为医院方的合同义务是提供无过错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保证一定要把病治好。所以如果院方没有过错,即使病人出现损害,院方也不能承担责任。同时,责任性质也就影响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里原告当然不需要证明被告有过错,而过错责任则需要证明。但要注意医疗纠纷、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等几种特殊下由被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三、诉讼主体不一样。像前面举的坐的士车的例子,如果以违约之诉,则被告只能是的士公司,如果以侵权之诉则可以同时告车祸双方。所以,这就使诉讼主体的选择有了一定空间,我们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具有赔偿能力的被告。
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一定特殊性。
它有三个案由: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
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不管哪个案由,进入诉讼程序中都必然会走医疗事故鉴定的道路。如果鉴定出来不是医疗事故,则当然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但是,不是医疗事故,不必然代表医院方没有过错,现在通行的作法是,如果医院方有过错,即使不是医疗事故,也要按照一般人身损害案进行赔偿。而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更高一些。因而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不是医疗事故可能比医疗事故赔偿更高。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的性质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实质上为侵权责任。
其理由至少有三:一是新婚姻法总则的
第二、
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以及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 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 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强调“过错”在构成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而依据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是在最高人民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至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认违约责任中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此条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属侵权责任赔偿。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新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定为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认定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去考虑,同时斟酌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并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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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有什么争议?
1、特殊的过错原则。2、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定。 3、特殊的精神赔偿范围。4、特殊的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而患者则处于相较的弱势地位,选择特殊的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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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损害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损害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你好,我和我老公结婚前就喜欢吵架,我想问问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违约责任说,一种是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是建立在“婚姻契约说”的基础上的,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基于该契约夫妻双方产生了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违反这些义务的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另一方的损失应进行赔偿。而侵权责任说则是建立在“婚姻制度说”和“配偶权”的基础上,认为婚姻是一种同人类的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其配偶的身份享有配偶权,婚姻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故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被侵害方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从婚姻本质和立法状况来分析,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之于侵权责任似乎更合理。
(1)从婚姻本质来看,“婚姻契约说”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基础,很难为大众所接受,而“婚姻制度说”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状况相符,且由于婚姻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婚姻契约说”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另外,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未明确出现“配偶权”的字眼,但婚姻法的几项基本原则都已经体现了配偶权的内容,将离婚损害赔偿视为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与立法存在着统一性。
(2)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而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目前学术界中大多也倾向于侵权责任说。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既然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那么其构成要件也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特点,结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1.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婚姻法律、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的行为,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2.损害结果。即指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精神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
  
3.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现实中,有过错方的主观过错往往是故意,而第三者的主观过错则可能是故意或过失。
  
5.离婚的发生。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是离婚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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