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人面临诉讼的情况下,他/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证明自身免除担保责任:
1.证实主债权已然消逝;
2.确保担保物权已得到充分实现;
3.确认债权人明确放弃了相关担保权益;
4.对于一般保证的情况,保证当事人应确认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针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在此种情形下,指的是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并且经过强制执行流程,如果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借款,才能由出借人向保证人提出追索责任的要求;
5.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保证当事人应确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并未向其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保证当事人和债务人需要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担保被起诉银行卡信用卡会被冻结吗
阁下更换手机号码的决定并不明智,因为这样做银行方面无法找到您进行催款事项,很容易被误解为有意逃避责任,进而引发更快速的债务处理程序。
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找借款渠道以偿还欠款!债务拖欠不仅仅涉及到未偿还款项的5%作为滞纳金(最低罚款金额为10元),以及整个账户欠款的全额罚息(每日利息率为万分之五,自消费日期起计算,每月收取复利直至全部本金和利息还清为止)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将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这对未来两年内申请信用卡、银行贷款等金融服务都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如果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里仍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或者在银行催收两次以上后仍然不予理睬,那么银行将会采取行动冻结您的信用卡并把您列入禁止进入类客户的名单中(即所谓的“黑名单”),此外,银行也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起诉您涉嫌信用卡诈骗以及恶意透支行为,由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信用卡诈骗和恶意透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9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其中第四款规定:
恶意透支,即持有信用卡者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而且在银行催收之后依然不还款的行为。
阁下的情况正好符合此条款中的第四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担保被起诉已经判了怎么办
若贵方不幸成为担保人并面临诉讼,且判决已经下达,首先要做的便是深入细致地研究判决书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倘若您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感到不满,必须及时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请务必留意,当判决正式生效以后,若您作为担保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那么便拥有向债务主体追讨欠款的权利。在执行环节中,若法院希望贵方能够主动履行应尽的义务,恳请您积极予以配合,以避免陷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而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同一时间,也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为未来的追偿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妥善保存与担保事宜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担保合同、相关沟通记录等等,以便于应对日后可能出现的各类法律程序之需求。
担保人被诉讼困扰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自我保护:证明主债权已消灭、担保物权已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益或确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以及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请求(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