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
挪用资金罪有以下几个关键构成要素:
首先,犯罪客体是本罪侵犯的直接利益——公司、企业或其它具有独立运营资格的机构的资金使用权及其产生的利益;
其次,犯罪对象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上述机构中的资金。
第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要点包括:行为人借由自身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机构的资金挪作他用,例如用于私人消费、对外借款等;数额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即“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或者虽然未超出此期限,但是数额较高,且该款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
最后,本罪的加害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特殊主体条件,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具有独立运营资格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故意为之,即他们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机构的资金,并利用职务之便,仍然故意实施这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公司、企业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单位的从业者,如若在其职业职能范围内,利用所拥有的职务权力为私利服务,挪用所在机构的资金以供自身私人消费或是借与他人,当其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该人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金额在10,000元到30,000元之间,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
其次,如果该人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金额在10,000元到30,000元之间,且这些资金被用于进行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新规定有哪些
近些年来,关于挪用资金罪各项规程的细节修订以及深度完善工作正在逐步进行。在新的规定框架下,对于挪用资金的数额认定标准,可能会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与此同时,对于挪用资金之后的还款期限以及是否主动偿还等关键情节,在量刑过程中也将被纳入考量范围之内。此外,在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上,若存在多名人员共同实施挪用资金行为,那么他们各自的责任承担比重则需依照其在整个犯罪环节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以及所处的位置高低来加以明确的区分。且值得警惕的是,一旦挪用资金的目的涉及到非法活动,相较于普通的经营活动等方式,相应的惩罚力度将会明显加剧。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针对具体事件所应运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定罪量刑尺度,理应全面考察案情的方方面面,而非仅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做出表面化的解读。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侵犯客体为公司、企业或独立运营机构的资金使用权及其利益;对象为机构资金;行为要点包括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用于盈利、非法活动;犯罪主体为机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需故意为之,明知挪用资金仍故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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