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管辖权如何予以明确界定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的审判权归属问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原则上应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权的规则。
然而,唯独涉及不动产权益处置的相关案件,方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在管辖权确定方面并无二致,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均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不当得利纠纷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常常能听到的那个"不当得利纠纷",说的其实就是那种因为没有任何理由就想占便宜,结果让别人吃了亏引起的矛盾。
当人家没有依据地得到了什么好处,而且这个好果子让别的人大失血,那么那些受害者就可以要求占有者把好处还回来。
这种行为被叫做"不当得利",要符合四个条件才行:
1、一方从中获益,不管是财务上实际涨上去了,还是情况明明应该坏掉但是没坏掉。
前者就是财产积极增加,后者叫财产消极增加。
2、另一方面则是吃了亏。
3、获益和吃亏之间肯定有直接的联系。
也就是说,承受的损失必须是有用受益的人才造成的。
受害人和收益者的损失和royalty不需要完全相等,也就是说,这只影响到责任人归还的数额,不涉及他们拿到钱的形式。
4、获益的理由在法律上看起来是站不住脚的。
具体讲就是,当你想判断某个行为是不是"不当得利",你就要完全按照合法性的标准去衡量。《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三、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乃为独立之诉讼事由。在民事审判领域,诉讼事由主要用以区别不同事例之性质与类别。所谓不当得利,即无法律依据获取不当收益,并对他方造成损失之行为。此种情况往往涉及诸多实际状况,例如,当事人因误解向对方支付款项,又如,当事人由于错误观念将财物给予他方等等。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关键在于所获利益是否具有法定依据。法院需依据双方提交之证据,进行深入审查以确认所得利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若经查证,所得利益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则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管辖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权益处置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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