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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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当得利纠纷之管辖权如何精准确定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权限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处理。然而,对于涉及到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则需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在这方面,它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案件通常会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
不当得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一、不当得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管辖权如何予以明确界定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的审判权归属问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原则上应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权的规则。

然而,唯独涉及不动产权益处置的相关案件,方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在管辖权确定方面并无二致,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均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不当得利纠纷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常常能听到的那个"不当得利纠纷",说的其实就是那种因为没有任何理由就想占便宜,结果让别人吃了亏引起的矛盾。

当人家没有依据地得到了什么好处,而且这个好果子让别的人大失血,那么那些受害者就可以要求占有者把好处还回来。

这种行为被叫做"不当得利",要符合四个条件才行:

1、一方从中获益,不管是财务上实际涨上去了,还是情况明明应该坏掉但是没坏掉。

前者就是财产积极增加,后者叫财产消极增加。

2、另一方面则是吃了亏。

3、获益和吃亏之间肯定有直接的联系。

也就是说,承受的损失必须是有用受益的人才造成的。

受害人和收益者的损失和royalty不需要完全相等,也就是说,这只影响到责任人归还的数额,不涉及他们拿到钱的形式。

4、获益的理由在法律上看起来是站不住脚的。

具体讲就是,当你想判断某个行为是不是"不当得利",你就要完全按照合法性的标准去衡量。《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三、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乃为独立之诉讼事由。在民事审判领域,诉讼事由主要用以区别不同事例之性质与类别。所谓不当得利,即无法律依据获取不当收益,并对他方造成损失之行为。此种情况往往涉及诸多实际状况,例如,当事人因误解向对方支付款项,又如,当事人由于错误观念将财物给予他方等等。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关键在于所获利益是否具有法定依据。法院需依据双方提交之证据,进行深入审查以确认所得利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若经查证,所得利益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则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管辖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权益处置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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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就需要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明被告是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形下获得属于自己的财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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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获得了一部分不当得利,现在被对方给给起诉了,案由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法院是哪里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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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的管辖权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
二、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三、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样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
二、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三、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不当得利的管辖权该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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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
二、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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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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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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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管辖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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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管辖权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的管辖权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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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
二、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三、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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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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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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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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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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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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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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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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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关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的管辖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然而,关于此处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笼统概念如何理解,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鉴于不动产纠纷非常复杂,如果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仅可能造成现实中审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国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仅将不动产物权纠纷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在1995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该案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这个《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倾向于不能笼统地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要分清该纠纷的本质究竟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故此,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除了实质涉及物权的纠纷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外,如果并非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而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约定管辖而排除专属管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因此而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不动产受理该纠纷并非基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而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约定由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的类型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不动产诉讼常常需要进行勘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便于对案件审理。另一方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也便于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不动产中的土地又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因此,将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通行的做法。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辖区时,还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属于海事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管辖。
合伙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出资协议履行地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股东出资纠纷的表现很多:虚假出资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抚养费纠纷管辖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险防范,在离婚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不得冲动和盲目,更不能不顾子女以后成长而放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无论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的方式离婚,都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负责。
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应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如果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
2、对于恶意拖欠抚养费、出具虚假证明或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当事人一方要即时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以免耽误自己及时主张权利,调取证据。
3、行使探视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予以拒绝。探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探视的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提讼。因此,协议离婚后,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进行依法,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过前要先弄清楚,在时,孩子是原告,拥有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是法定代理人,对方为被告。判决后,如果对方还不履行,可向申请强制执行。
“抚养费纠纷管辖怎样确定”是按照离婚的管辖来确定的,通常,纠纷的管辖都是相同的原则,只有少数的特殊情况。为了诉讼的方便,通常是在被告所在地,这样能防止原告随意上诉,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当然了,这只是一般情况,要注意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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