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如何判断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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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罪判定的关键要素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该行为所侵犯的核心权利是我国所有公民都应享有的人身自由权益;第二,其侵害的对象同样也是我国每一位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第三,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主体范围极其广泛,既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国家公务人员,也包括了社会上的普通大众;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构成此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并且其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如何判断标准

一、非法拘禁罪如何判断标准

如何界定非法拘禁罪的法律依据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判定范畴,具体包括如下几个要素:

首先,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核心权益便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其次,行为人的有意图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此作为其主要犯罪目的,这也是构成此类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该类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不仅限于国家公职人员,普通公民亦可成为被告人;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对其实施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持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在定罪量刑中,非法拘禁罪的构成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需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展开,此系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基础;

其次,行为人实质性的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以期通过此类手法剥夺被害者的人身自由权利;

再次,行为人需对其所采取的非法拘禁行动导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后果负责;

最后,行为人须采用诸如捆绑、关押或禁闭等手段,以实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目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进看守所怎么判

在对非法拘禁罪量刑的裁定上,需要全面而深入地考虑到多个相关因素,例如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行为带来的恶劣后果、被拘禁者所遭受的时间损失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等等。大体而言,一旦确定犯罪者构成非法拘禁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若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应予以从重处罚。倘若导致他人重伤,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若致人死亡,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惩。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司法机关将依法展开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工作。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依据事例的具体事实与证据来决定。若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交代罪行、提供立功表现等积极行为,或许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法律依据包括: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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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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