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如何界定诈骗罪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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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界定细则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解和把握:首先要明确的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可能是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伪造并使用,也可能是在明知道这张卡片是他人伪造的前提下仍然使用;其次,如果一个非持卡人未经过持卡人的明确同意或授意,擅自以持卡人的身份来行使信用卡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卡业务中进行提现等欺诈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最后,如果有人故意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进行非法活动,那么这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信用卡如何界定诈骗罪

一、信用卡如何界定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法律定义及其认定标准

在正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自行伪造并亲自使用,也有可能是在明知是他人伪造的情况下仍然使用;

其次,使用已被废弃的信用卡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即非持卡人在未经持卡人明确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其信用卡,从事诸如提现等信用卡业务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恶意透支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如何办理

办理信用卡的具体流程如下所示:首先,办理对象必须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其次,申请人需要展现出足够的还款意愿以及还款能力;同时,其个人信用记录也需无瑕疵;最后,贷款申请内容明确且符合实际情况。在开始办理前,申请人需要准备完整的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所需的各类证件及材料,其中包含贷款申请书、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工资流水明细、收入证明、结婚或未婚状态证明等等。随后,提交完毕上述资料后,便可耐心等待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批。若审批顺利通过,接下来只需静候银行发放贷款即可。《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信用卡如何还款

关于信用卡的还款方式,选择颇多。以下是几种最为常见的方式:1.银行柜台还款:您可以携带充足的现金或者持有的银行卡前往发卡银行的指定柜台,直接进行还款操作。2.自助设备还款:利用银行设置的ATM机,只需简单地将所需还款金额存入到您的信用卡账户内即可完成还款。3.关联储蓄卡自动还款:您只需把手中的储蓄卡与信用卡进行绑定,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银行将会自动从您的储蓄卡中扣除相应的还款金额。4.网上银行还款:您需要登录发卡银行的官方网站,进入其网上银行系统,然后根据相关提示进行转账还款操作。5.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款:如支付宝、微信等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提供信用卡还款服务,您只需要按照网页中的提示逐步操作就能成功还款。请密切注意,无论何种还款方式,都必须保证按时且足额还款,以免因逾期而导致罚款、滞纳金增加,甚至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强烈建议您预先做好还款计划,紧守还款期限,以规避任何逾期的风险隐患。

信用卡诈骗罪涉及使用伪造或废弃的信用卡、冒充他人使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属违法犯罪,认定时需考虑是否明知伪造、是否废弃、是否冒充及是否恶意透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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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是什么?什么是罪?什么是非罪?应该怎么去严格的界定?
[律师回复] 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①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②履约能力。
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
③欺骗手段的程度。
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
④履行合同的行为。
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态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上述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①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②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无中生有,编造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②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上当。③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
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责任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的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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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被告人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受损。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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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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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实施欺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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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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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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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界定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界定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骗行为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
在实践中,贷款人基于某种原因而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属民事意义上的贷款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由贷款人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其根本仍在于二者主观目的的不同,如果行为人意在非法占有,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并非所有使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贷款诈骗罪,尤其是对于以下几种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1)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已经主动归还贷款本息的;
(2)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但具有偿还能力或基本具有偿还能力,且其并不躲避贷款人追索债务的;
(3)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且没有偿还能力,但造成这种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因经营亏损或经营失误而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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