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问题
当同一犯罪行为兼具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特性时,这种情况在法律领域被称为法条竞合现象,根据相关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法条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选择对罪犯最严重的一项罪名进行严厉惩处。法条竞合,即一个刑事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同时触犯了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款,依法只需要依据其中之一的法条来确定其罪行并进行相应的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通常由以下四个主要因素构成:
一是客体要素。
该罪名所侵害的具体对象是公共安全,表示危险驾车的行为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着潜在威胁,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干扰。
二是客观要素。
从客观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其情节处于极其恶劣状态之下;
或因过度饮酒而驾驶机动车辆;
或从事学校巴士接送或者客运服务,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程度者,以及超过规定车速行驶严重者;
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条例,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种种行为。
三是主体要素。
这项罪行的主体往往是一般的社会公民。
四是主观要素。
犯罪人在实施此类行为时,往往抱有明知故犯的心态,展示出明确的犯罪意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是几年的刑期
关于危险驾驶罪行的刑罚规定主要如下所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则,凡在各类型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采用具有追逐竞驶性质的行为且情节恶劣者;以及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行业,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要求或严重超速行驶的业务者;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从业者,均将面临拘役之刑罚,同时并处罚金。而拘役的服刑期限通常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但需特别提醒的是,实际刑期将会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由此引发的危害结果等多元化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得出。如若存在其它加重犯罪情节因素,处罚力度亦有可能随之加大。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名,属于法条竞合现象。定罪量刑时,应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选择最严重的罪名进行惩处。即,一个行为若触犯多个包容关系的犯罪条款,只需依据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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