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免刑的情形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的免刑情形有哪些
对于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若符合如下所述之特定情形,便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首先,如果涉案行为性质较轻且社会危害程度有限,并未被视为犯罪行为;
其次,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
最后,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职务侵占罪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对于涉及职务侵占事宜引发的刑案,可依据以下各异情况分别设立相应的基点位阶:
首先,若涉案情节严重且数额较大,可从三个月的拘留期限直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由此确定起始刑期;
其次,若涉案情节更为严重且数额巨大,则应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设定起始刑期。
在上述提及的基点刑度之上,应依据涉案金额以及其他可能对犯罪构成产生关键影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刑罚的数量,来最终确定基准刑期。《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由公安还是监委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处理权责,法律规定此类犯罪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所谓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特定身份资格者,藉助于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该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为。若涉及到国有企业管理层人员或者政府公务人员借助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话,则这种情况可能会由监察委员会全权负责管辖。然而按照普遍状况来看,凡是普通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的单位里的相关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时,都需要由公安机关接收立案侦查事宜。公安局在接手该类事件后,将会依据事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诉讼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以此来判定是否存在犯罪以及犯罪的恶劣程度。
涉嫌职务侵占罪,如行为轻微、危害小未构成犯罪,或超过追诉期限,或嫌疑人已去世,或按其他法律规定可免除刑罚,均属于特定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将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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