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罪谁罪重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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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对比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中,嫌疑人必须存在明确的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意图,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这种意图并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低刑事责任是十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刑罚是死刑。相反,如果属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刑期将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具体取决于犯罪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果情节相对轻微,那么面临的刑期则有可能减少至三年以下。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罪谁罪重

一、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谁罪重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方面的差异探究

在实施故意伤害罪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犯罪主观意图在于破坏受害者的身心健康。

然而,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罪犯并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之故意。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犯,法律规定的最低量刑标准为十年有期徒刑,并且在特殊情况下最高可判处死刑。相比之下,过失致人死亡的罪犯量刑范围更为宽泛,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较轻,则可能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标准

在客观事实层面,必须存在致使他人受伤甚至离世的实际后果。此即构成此一罪行的首要原则;其次,行为人需曾实施某种程度上致使他人失去生命的过失行为。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之举,都可能成为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再者,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受害者最终生命消逝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联。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一种特定的过失犯罪类型,其中包涵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类情形是指行为人理应预计到自身的某些行为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但是由于疏于防范或者判断失误而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从而导致他人丧生事件的发生。第二类则是指行为人已经事先获得并认可其行为可能引发他人死亡的潜在威胁,然而却由于过度相信自我能力或避免措施可以保证安全,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他人丧生于己手。倘若行为人在心理上并未涉及过失之情,而是因为其它不可预知的因素导致他人丧失生命,这类意外事故就不应视为任何刑事犯罪,行为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关于针对性的死亡赔偿金,按照诉讼程序所在国家/地区所列的去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二十年为限进行计算。然而对于六十岁以上的受害者,每增长一岁则需要缩短计龄一年;至于七十五岁以上的受害者,则以五年为限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过失致人死亡最多判多少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若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丧命,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而若是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犯罪者则需承担长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责任。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倘本法另有限制或指导性规定,则应按照既定法条执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裁决,将会全面审视和权衡案件中的各类情节因素,例如被告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等。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主观意图在于损害他人健康,量刑严厉,最低十年有期徒刑,重者可判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则非故意为之,量刑相对较轻,通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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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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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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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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